江苏南京代理刑事大案律师(南京刑事案专业律师)

时间:2023-05-15 20:11:10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南京代理刑事大案律师(南京刑事案专业律师)

刑事诉讼是各类诉讼中唯一事关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诉讼类型,对于律师来说,若想办理好一个刑事案件,不仅需要律师扎实的专业素养,高超的诉讼技巧,良好的沟通能力,纯熟的写作功底,雄辩的法庭演讲,这些都很重要,具备了这些之外,最需要的就是律师正直的品格和不懈的努力,很多刑事案件罪轻或无罪辩护的成功,真的与律师那种虽万千人吾往矣的据理力争是分不开的.


在刑事案件当中,针对已生效判决的再审和申诉又是其中难度最大的案件类型,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类案件历经公安刑侦,检察院审查,一审审判,二审审判,三审再审,五级关口把关之下最后依然众口一词,官方下了定论,这种情况下,一旦翻案,各个关口各个层级的有关人员,都要承担不等的责任,因此再审翻案的难度可想而知。


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补充:

  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生效刑事判决(本文仅指公诉案件的刑事判决,不包括自诉案件)进入再审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及本院依院长依职权发现程序。但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纠错并加重被告人刑罚,依据目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即“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作为申诉案件,则是针对再审案件不服再次由公民向国家机关启动的维权程序,蚂蚁与大象之战,其难度更是不言而喻,尽管难度如此之大,但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自己所代理的案件中发现,再审和申诉要想获得满意的结果,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还是可以有很多有效的工作可做,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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