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23:25:27来源:法律常识
福州晚报讯 出售后的银行卡被用于流转诈骗资金,售卡者因此触犯法律受到刑罚。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这样的案件。
去年3月起,被告人景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向他人收购银行卡。4月份,被告人张某平、栗某、钱某寿、钱某宇、石某柯等人,分别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以每张三四百元的价格出售给景某,景某将收购的银行卡转售他人。此后,这些银行卡均被人用于流转诈骗资金。
去年6月份,景某等6人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宇、石某柯分别退出非法所得800元、700元。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某、钱某寿、张某平、栗某、石某轲、钱某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令人痛心的是,6名被告人中还有在校大学生。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连江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8000元不等。
(全文共445字)
作者:郑瑞洋
来源: 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