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00:09:42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8月24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都检刑不诉(2022)63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袭警罪的犯罪嫌疑人夏某不起诉。
该案,由盐城市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夏某的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大直律师刑辩团队指派赵桂玉博士承办。
该案大直律师发挥了团队办案的优势与力量,经过多次分析与研讨,并进行了内部模拟辩论对抗,提出了不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宜定为妨碍公务,但妨碍公务的情节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全部被检察采信,最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对夏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大直律师切实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在每个案件中,都是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特别是法援案件,更是注重办案质量与实质辩护,得到了当事人与社会各界的好评。
大直刑事辩护团队
姜 烨
赵桂玉
张振荣
虞皓杰
孙剑文
邵镜蓉
作者 | 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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