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2:24:02来源:法律常识
民生聚焦
日前,七台河市勃利县双河镇中和村党支部书记李晓光、9位农民、勃利县中兴水泥管厂负责人向本报反映,2016年由勃利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2104年巩固退耕还林结果能源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招标形式与中标单位黑龙江健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期间,该公司雇佣了中和村及附近村屯的农民。但工程尚未完工时,该公司竟然跑了,拖欠了农民的工资以及中兴水泥管厂的水泥管钱,共计13万余元。
因为找不到该公司,从2018年,李晓光多次找到该县发改局给农民讨要拖欠的工钱,得到的答复是:工程已经完工,欠薪与发改局无关,你们应主动去哈尔滨找黑龙江健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李晓光多次跑县里、镇上,都没有结果。“项目不是村里定的,合同是县发改委和健鑫科技公司签订的,我该上哪里给农民要欠的工资呢?”李晓光犯愁地说。
01
村民:欠我们的工钱谁管?
24日,记者在该县发改局门口见到李晓光和几位被欠工资的农民,他们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原委。
李晓光说:“2016 年勃利县发改局与黑龙江健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结果能源项目’合同,项目是给村里106户农民安装太阳能以及室内厕所,这是让农民受益的工程。当时县发改局和双河镇政府都没有找施工队伍,该公司为节省开支,希望村里能在当地雇用农民和技术人员,给他们进行施工、安装设备等。”
李晓光就找了本村的村民和附近村的村民干活,就工资问题,这些农民与健鑫公司派的一个姓林的代表签订了口头协议。
“2016年工程正式动工。可是不久,已经进行室内厕所安装的农户发现,安装公司提供的产品,埋于地下的塑料罐发生爆裂渗水、塌方等情况,工程紧急叫停。”李晓光说。
为此,村里找到该公司说明情况,公司又让村里雇挖掘机等设备,将原来埋于地下的塑料罐挖出来。
2017年,公司的林姓代表又向勃利县中兴水泥管厂以赊欠的方式置办了4万余元的水泥管,准备重新铺装。2017年下半年,因为工程没有完工,李晓光与该公司联系,但他们一直推辞不复工,无奈他只能找到政府部门,没有结果。“这项工程对我们村来说是件好事,村民也非常认可!政府部门要求村里配合乙方施工及各项工作,村里都积极配合。结果没干完活,公司跑了,还欠农民的工钱。”李晓光叹着气。
双河镇民权村村民宋学权说:“我带着村里的6名农民到中和村去做这个工程,欠了我们16000多元,我们找健鑫公司派的一个姓林的代表要,又年年到发改局要,都没有结果。”
02
村民疑惑:发改局为啥不及时追缴违约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工程最后由勃利县发改局于2018年10月接手,并重新组织人力完工。
因为工程未按时完成,2018年勃利县发改局将健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等。
记者看到《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 0921 民初 1366 号》,其中记录:“原告提供证据情况:中和村委会证明,被告给中和村106户安装的惠民工程未在合同期限内完工,至今已停工两年有余,违约事实存在。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村民们质疑:“该工程总造价80余万元,在工程未完工和逾期的情况下,该县发改局却将工程款60余万元打给了该公司。而欠我们的钱到底什么时候给?
李晓光说,如果县发改局能及时追缴健鑫公司的违约金,是不是也能给补上一些欠农民的工钱呢?
03
勃利县发改局:村委会应主动作为找公司要钱
24日,记者采访了勃利县发改局副局长蒋世庆。蒋世庆说,这是一项节能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招标形式与中标单位黑龙江健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为何选择这家公司,他说:“县里宣传部下设的美丽乡村办公室和双河镇党委负责人都对这个公司进行过考察,公司具有专利,市场上只有这一家,并在全省推广过。”
黑龙江健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后,双方在2016年10月份签订合同,合同总价款是82万元。由该县发改局代表政府出资为中和村106户农民采购太阳能、卫浴和化粪池等产品,供应商健鑫公司负责供货、安装,工期是一年。该公司为节省成本,让中和村党支部书记李晓光找施工人员,具体工钱由村民和公司进行协商。
蒋世庆说:“发改局付给健鑫公司60余万元的费用符合规定,因为公司已经完成了三分之二的工程。”至于欠农民的钱,他认为:“是公司欠的钱,中和村应该主动作为,去找公司要。”
这个案件,勃利县法院已判决两年,至今违约金等还没有赔偿。对此,蒋世庆说,这个公司已经破产了,我们有专门的律师与法院沟通追要违约金。
记者向蒋世庆要发改局与健鑫公司当初签订的合同,被告知先要找勃利县组织部和宣传部。
24日,勃利县委宣传部一位李姓副部长说,有关情况需要了解一下,不过他强调,在此事上,县发改局应负监督之责。
04
律师:未支付农民工资已涉刑事犯罪
黑龙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鑫表示:案涉工程涉及两部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现在主张的是之前60余万元对应的施工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资,该部分工程的际用工主体是公司,县发改局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公司,已经履行了结算工程款的义务,该公司未支付农民工资已涉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事犯罪。
他说,另外,就发包方政府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用工主体拖欠农民工资时启用该笔资金进行支付,如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向公司追偿。
记者:吴利红 李天池 文/摄
实习编辑:宋玮
责编:李国玉
审核:陈长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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