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代理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重庆做刑事辩护的律师)

时间:2023-05-16 21:13:3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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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何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XX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为中标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的某某机器设备租赁项目(第三次),以支付费用等方式,借用了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三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串标。

被告人何某某安排他人为围标的十三家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并做好十三家围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资料。

该项目开标后,被告人何某某使用的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梓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标。

XX年9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等与重庆某某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重庆璧山某某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年期4000万元的机器设备租赁采购合同,该合同全部由被告人何某某实际履行。至XX年9月30日合同期满,该项目实际完成2677.17万元并已全部支付完毕。

XX年11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金额40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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