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00:51:1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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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卖淫行为的概念予以明确,也未对卖淫行为予以列举。而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人员提供“胸推”、“打飞机”、“口交”等“涉性服务”的处理非常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频发。
司法实践中,有将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人员提供“胸推”、“打飞机”、“口交”等涉性服务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也有认定为无罪的,有绝对不起诉的,也有相对不起诉的。充分说明了现行法律对上述行为的规制非常不规范,实践中缺乏明确的裁判规则,也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造成了针对同一行为同一基本事实而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类案不同判”的司法现状,导致司法人员办案无所适从,办案机关好似无法可依,检察官说检察官的,律师辩律师的,法官判法官的,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亟须规范完善。
本文试对上述类案进行检索,找出相关裁判的法律依据及裁判说理,并对“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进行一定分析,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胸推、打飞机、口交、足交、肛交、类案裁判、同案不同判
目录
一、“胸推”、“打飞机”、“口交”等行为是否属于性服务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无罪的案例
(一)绝对不起诉的案例
(二)相对不起诉的案例
(三)存疑不起诉的案例
(四)法院判决无罪案例
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定有罪的案例
(一)上海葛某1、葛某2等协助组织卖淫案
(二)广东深圳沈某钦、周某明组织卖淫案
(三)湖南益阳匡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四、刑法中未对“卖淫”的含义予以明确,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一)理论界对“胸推”、“口交”等是否是刑法上的卖淫行为意见不一
(二)司法实践中裁判依据各异
1、认为无罪的相关依据
2、认为有罪的相关依据
3、李宁组织同性卖淫案
4、定罪后的罪名问题
五、“胸推”、“打飞机”、“口交”、“足交”等不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六、立法建议
一、“胸推”、“打飞机”、“口交”等行为是否属于性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