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5:42:16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4日讯 第49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泰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介绍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工作,发布了5件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6年以来,泰安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672件,审结2621件,为泰安市绿水青山筑起了司法“防护林”。
全市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266件,有力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妥善化解环境资源民事纠纷,依法审结各类涉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1867件,其中,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0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理念,依法审理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农林渔牧承包等纠纷案件,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统一。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488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加强环境资源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协调化解并重,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共协调处理40余起环境行政类案件,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情况下,当事人撤回起诉。依法处理涉环保类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245件。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高度重视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两级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院坚持逐案指导,确保每起案件的审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共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
典型案例
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诉山东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将积压的医疗废物填埋在公司院内,填埋行为持续至2014年7月。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非法填埋的医疗废物属于WH01类危险废物,现场清理出未经处置的医疗废物1385吨,土壤污染面积约9000平方米,地表以下约5米的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直接经济损失723 7775.4元。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鲁0991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处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00万元。2017年7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作为某公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7023785.4元;判令被告承担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990元;判令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的其他支出40689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判处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故被告某公司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山东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处置费用7023785.4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990元、鉴定费及律师费220000元,共计7457775.4元。由山东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创新,是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山东省作为试点省份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某公司在土壤中填埋医疗废物,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性质恶劣,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环境保护部门代表政府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创新性地以民事诉讼方式来保护受损的环境,开创了依法治理生态环境损害的新路径。
二、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生、崔某玉、徐某水、郝某增、徐某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李某生多次向被告崔某玉提供润滑油渣进行处置。被告崔某玉为处置该油渣,租赁被告徐某水位于新泰市某村所承包的砖厂闲置土地,并雇佣被告徐某水在该承包地内挖掘两处长33米、宽分别为23、13米、深3米的土坑,用于倾倒、存储油渣的渗坑,土坑均未采取防渗措施。被告崔某玉所倾倒的油渣为黑色粘稠状刺激性液体,被告崔某玉多次夜间运输并雇佣被告郝某增、徐某付将油渣倾倒至该两处渗坑。2017年4月8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鉴定,检测涉案油渣危险废物、废液。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浙江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支付修复费14805758.05元;新泰市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废物现场表层土进行了清理处置,支付85813.7元。
【裁判结果】五被告倾倒危险废物和危险废液的行为,造成新泰市某村土壤污染,应承担土壤污染的责任。对于所确定的修复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五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4891538.7元,鉴定评估费338000元,共计15229538.7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泰安中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农村集体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危险废物、废液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混合物或乳化液,不仅严重污染土壤环境,还会危害农作物及人身健康。我国法律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均作出了严格规定。本案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危险废物、废液的收集、处置人,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后果,为修复污染土壤支出巨大费用。五被告对其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三、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系经合法注册的社会公益组织。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超标准向大气排放烟尘等污染气体的行为,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排放设施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超标排放污染气体的行为;判令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就其环境污染的行为对社会大众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气体造成的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500万元以及其他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起诉后,被告公司积极查找排放污染物超标原因,对有问题的窑炉进一步调整改造,调整原料成分,从源头上降低玻璃成分中二氧化硫污染物的含量,改善脱硫设施,提高脱硫效率。整改后的外排废气均稳定达标排放,在线数据上传正常。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向法院出具《关于对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处理情况的说明》,对被告的整改情况予以确认。原告以被告已经采取一系列环境治理措施,达到了诉讼目的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之后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对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亦予以确认,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的整改行为可以视为对环境污染的恢复性司法承担,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据此,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对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法院主动到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到被告公司督促其进行整改,使被告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将要面对的环境修复巨额费用,积极进行整改,并确保排放气体达标,得到了原告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目的。本案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宁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起,堽城镇东滩村村民高某擅自占用堽城镇东滩村农用地破坏土地挖沙取土,占地面积14199平方米(21.29亩)。经鉴定,土地原耕作层已经严重毁坏,丧失种植条件。某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9月5日向违法行为人高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能制止其取土挖沙行为。2018年1月16日,某国土资源局将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即做结案处理,并未责令高某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2018年4月19日,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高某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恢复被破坏的土地,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2018年7月5日,某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称已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恢复治理。经核查勘验,某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起诉人的身份于2018年8月28日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依法责令高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宁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后,某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了职责,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典型意义】“法无规定不可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就不可为、不能为,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涉及刑事犯罪直接移送相关部门就案结事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仅包含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更包含对查处后行为的落实与监督,这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发现相关问题时,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发挥了对违法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也及时有效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效果。该案充分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引导作用,通过诉讼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和警示作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五、被告人陈某伟、郭某成、安某国、董某钢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伟、郭某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安某国砍伐该村安某国承包的柴汶河右岸区树木,后陈某伟伙同郭某成、董某钢组织挖掘机、运输车,利用夜间先后五次非法开采砂资源5 205立方,销往山东临沂、河北等地,从中非法获利11万元,现非法获利已全部追缴。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伟、郭某成、安某国、董某钢为牟取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陈某伟、郭某成、安某国、董某钢犯非法采矿罪,并分别判处七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五千元到一万元。
【典型意义】新泰市面积约有1946平方公里,市内丘陵众多,含有大量的风化岩石和河砂,是建筑工程不可缺少的材料。近年来城市的扩张,需要大量的河砂,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巨额利益,大量的土地被破坏来掠取河砂,造成表层土壤被破坏,必须对这种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