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21:52:53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网四川南充4月9日讯 昨日上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件一审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3名罪犯依法执行死刑。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两件刑事案件庭审和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及执行死刑命令的全过程,都进行了现场电视直播,居民足不出户在家中就能通过电视“旁听”庭审。这是我市推进司法公开的又一举措。
据记者了解,南充各政法部门通力合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这次集中宣判活动,是一次震慑犯罪、惩戒违法、伸张正义的法制教育会,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和全市政法机关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坚强决心。
庭审现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被告人刘美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任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耀铭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随后,在刑二庭庭长罗泽民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刑一庭庭长尹林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罪犯杨大健、文安雨,犯绑架罪的罪犯凡云被执行死刑。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此次集中宣判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社区群众代表近百人旁听。
“老百姓还可通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在网上关注庭审的全过程。”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此次利用电视、电台、微博实况直播的方式集中宣判,旨在让更多的老百姓身临其境感受和监督审判活动,让老百姓看得见也感受得到法律的公正,努力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多行不义必自毙
为彰显司法公正,震慑违法犯罪,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件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全程通过电视、电台、网络等方式现场直播,并对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罪犯杨大健、文安雨和犯绑架罪的罪犯凡云依法执行死刑。
当庭宣读执行死刑命令3罪犯被执行死刑
当日上午9时30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大厅内庄严肃穆。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罪犯杨大健、文安雨,犯绑架罪的罪犯凡云先后被3名全副武装的法警带上法庭。刑二庭庭长罗泽民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刑一庭庭长尹林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宣读完毕后,杨大健、文安雨、凡云立即被法警验明正身带往刑场执行死刑。
2012年4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大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大健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杨大健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8月至11月,杨大健与他人多次在蓬安县碧溪乡大锣山村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0年3月和5月,杨大健托人先后3次将2700克左右甲基苯丙胺运往深圳市。2010年8月21日和23日,杨大健又与他人多次交易毒品。2010年8月26日,公安部门接群众报警称,南充市顺庆区劳动巷有一家住户冒烟,民警赶赴现场,将租住在此的杨大健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39.33克,含甲基苯丙胺的褐色液体917.21克,褐色糊状物2885.87克及大量制毒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杨大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大健不仅单独或伙同他人制造大量毒品,还将制造的毒品大量贩卖,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大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2012年7月3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文安雨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文安雨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1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文安雨在南充市顺庆区西湖街一小区租房内加工制造毒品。2011年4月15日晚,公安机关在文安雨租住的另一小区内将其抓获,并在两处房内查获制毒工具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679.2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安雨为牟取不法利益,制造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文安雨制造甲基苯丙胺1769.52克,在贩卖91.32克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安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文安雨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文安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凡云通过网络聊天与一名24岁妇女相识后,两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因经济拮据,凡云产生绑架该妇女向其夫索要钱财的想法。可劫财不成,凡云居然将其杀害。2013年10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凡云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凡云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凡云为勒索钱财,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并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凡云在实施绑架过程中采用扼颈、电线勒缠等方式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凡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贩毒制毒 4人获刑
当日的公开宣判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依法对刘美乾等4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9时,被告人刘美乾、刘成被带上法庭。经查,2006年1月至4月期间,刘美乾以免费提供住宿与海洛因吸食为条件,雇佣刘成等人先后44次,花费人民币13万余元,帮助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约470.7克用于贩卖。法庭当庭宣判,刘美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随后,被告人任平、袁耀铭被带上法庭。经查,任平在2013年9月18日、10月22日,托人先后租下两处房屋用于制造毒品。2013年11月12日19时,任平与袁耀铭被警方在所租住的房屋内抓获。民警在任平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56.09克;在其租住房屋的卫生间查获被检测出含甲基苯丙胺和苯丙酮成分的褐色液体净重10470.7克。同时,民警在另一处任平租住的房屋内也查获到大量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任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袁耀铭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庭审直播将司法与公众的距离拉得更近了,更多的群众能够参与到庭审活动中,近距离感受法院审判的运行过程,有效保障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参加完旁听后,一位社区群众代表如是说。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南充分所赵青松律师: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这里应该明确一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只是量刑标准有所不同。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凡云案中,凡云为勒索钱财,在实施绑架过程中采用扼颈、电线勒缠等方式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因此法院判处凡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自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坚持少杀、慎杀,但并不等于不杀, 死刑只适用于社会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少数严重的犯罪行为,绑架、 毒品犯罪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要学法、懂法、守法,也要引以为戒,不要走上不归路。(陈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