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刑事大案律师电话咨询(通化县政府网站投诉电话)

时间:2023-05-17 22:22:43来源:法律常识

通化市刑事大案律师电话咨询(通化县政府网站投诉电话)

前 言


设立有奖举报,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打击效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法治思想,进一步推进平安通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有效举措。

设立有奖举报,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也是公安机关进一步扩大刑事犯罪案件线索、情报信息的重要来源,还能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继续发生形成强有力震慑,以确保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为建党百年安保维稳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化市公安局在起草文件过程中,充分参考了2017年2月18日省公安厅印发的《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4年4月9日省公安厅下发的《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征询了相关部门及多位法律界权威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各项规定有出处,符合上级文件法规相关规定。



通化市公安机关关于对群众

举报线索予以奖励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已立案侦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和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提供正在缉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活动路线等相关信息。经举报人提供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通化市管辖的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群众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2、信件举报:群众可通过邮寄信件方式举报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其中,通化市公安局通信地址为: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4379号,收信人:通化市公安局情指中心。

3、网络通信举报:群众可通过“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4、当面举报:群众可直接到通化市公安局及下辖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进行当面举报。

三、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通化市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奖励标准

(一)对提供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破获刑事案件的,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奖励300至1000元。

2、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公安部A级逃犯奖励50000元;每抓获1名公安部B级逃犯奖励10000元;抓获其他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二)对于提供下列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特殊标准予以奖励:

1、涉枪涉爆案件线索

(1)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

(2)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3)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猎枪、口径枪、气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

(4)破获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或者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炮弹、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

2、涉黄涉赌案件线索

(1)现实类赌博案件,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网络赌博案件,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省督、部督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

(2)现实类涉黄案件,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网络涉黄案件,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省督、部督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

3、涉暴恐案件线索

(1)为反恐工作提供有价值情况、信息等,视发挥作用程度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

(2)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0000元;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30000元;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0元至300000元。

4、涉毒案件线索

(1)查获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处理1名吸毒人员按照30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依法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按照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2)查获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数量给予奖励。缴获毒品50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3000元;50-1000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20000元;1000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

(3)查获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给予奖励。第一类管制品种缴获量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3000元;缴获量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20000元。第二类管制品种缴获量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20000元。第三类管制品种缴获量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缴获量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4)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给予奖励。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者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5000元。

(5)查获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5、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

提供肇事车号、车主、肇事司机姓名等有价值线索,抓获交通肇事逃逸者,成功侦破逃逸案件的,根据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给予奖励:

(1)破获轻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给予500元奖励。

(2)破获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

(3)破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给予2000元奖励。

(4)破获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逃逸案件的,给予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6、妨害边境管理案件线索

(1)提供外国人违法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每举报1名违法外国人视情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

(2)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及违法犯罪人员达20人以上的妨碍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根据举报对象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奖励:提供组织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5000元至10000元奖励;提供引带、运送等参与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提供被组织偷越国(边)境人员5人以上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

(3)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边境走私易物案件的,视情奖励举报群众300元至500元;破获有重大影响的边境及口岸走私案件的,视情奖励举报群众2000元至5000元。

7、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线索

根据案件侦查认定犯罪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8、对于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公告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的,奖励标准按悬赏公告执行;对于涉黑涉恶案件,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的,奖励标准按扫黑除恶案件线索有奖举报相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原则

(一)上述奖金以线索条数计算,明确规定按人或缴获物品数量及其他计算方式的除外。

(二)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早的举报人;对举报时间在后,但提供案件线索质量更高的,应当奖励时间在后的举报人。

(三)对举报时间虽分先后,但提供的案件线索各具不可替代价值的,应当视情分配奖金。

(四)对接受了举报线索,但未立案、未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向举报人做好解释说明。

六、不予奖励情形

举报案件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掌握的;

(二)案件举报人因同一案件线索已获得奖励的;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

(五)案件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的;

(六)非公安机关管辖的;

(七)经查未立刑事案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的。

七、领奖方式

对于举报人以各种方式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并经过认定的,依照奖励办法兑现奖金。受奖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本人也可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或受奖人可提供银行账户,公安机关将奖金存入账户。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责任追究

(一)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真实可靠,对在举报中弄虚作假套取奖金、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在查证、宣传、奖励等环节,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允许泄露其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做好保护工作,对于举报重大线索的,将视情节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举报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通化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通化公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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