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06:07:45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严某某律师碍于朋友情面低价收费指派律师代理该案件,委托人却连5000元也并未支付,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肖某律师虽然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但仍遭到投诉,可见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会因为律师低价收费而降低对律师的要求……
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
【投诉事实及请求】
2017年6月19日、7月11日,投诉人王某某两次投诉称:湖南XH律师事务所肖某律师存在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请求律协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调査】
被投诉人辩称:
1、在肖某律师被投诉案件中,委托人刘某某并未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用;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当日,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5000元,至今未收到刘某某该笔律师费。
2、肖某律师在办理其被投诉的代理案过程中,依法依约履行律师的职责,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调组查证经过、结论:
1、针对被投诉会员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调查查明,没有证据证明肖某律师在其被投诉的代理案件中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肖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正常履职,我会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调査组在调查该案中发现该案件系严某某律师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该案诉讼标的为15212400元,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被处分人辩称至今未收到该笔律师费。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依照诉讼标的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1248元,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
3、综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处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刘某某的律师费用,故“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事项不能成立;被处分人构成“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1月17日,我会决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査后拟决定给予被处分人警告处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证实:
1、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补充);
2、委托书、所函、民事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3、答辩声明;
4、三次开庭笔录;
5、谈话笔录;
6、陈述及说明。
【认定和处理】
本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