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1:17:18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7月20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唐某送达了(2021)苏098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2万元。
此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唐某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三宗罪,向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某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担任辩护人,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法院认定唐某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3万元。
一审第一次开庭,大直刑辩团队为被告人唐某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唐某构成诈骗、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庭审后,两次变更了起诉书,撤回了对被告人唐某构成诈骗、盗窃罪的指控,公诉机关从最初认定唐某构成诈骗、盗窃、敲诈勒索“三宗罪”变更为敲诈勒索“一罪”,从认定其是主犯变更为从犯。量刑建议从六年、罚金13万元,也变更为二年四个月、罚金2万元。
被告人唐某已被实际羁押近两年。
大直刑事辩护团队
姜烨
赵桂玉
虞皓杰
孙剑文
邵镜蓉
作者 | 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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