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3:16:46来源:法律常识
因私自在零食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并进行销售,商贩张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该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近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对张某下发禁止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张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商品城内经营零食。2018年6月,张某得知,购买名为酚酞的化学物质撒在圣女果、话梅等干果上,能起到促消化、通肠道的作用,减肥效果明显,可以促进零食销量。
为此,张某在网上购买了10公斤酚酞,其中6公斤撒在了圣女果、话梅、开心果等干果上,并分袋包装近700份,这些散装干果摇身一变成了包装精美的排毒话梅、开心果酵素果、圣女果瘦身果等女性热衷的减肥产品,每袋可获利2元。
同年8月2日,张某的伎俩被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涉案产品被当场查获。根据《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测报告》显示,被查获的产品均含有酚酞。张某交代,此前添加酚酞的产品已销售200袋,非法获利约400元。
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分局刑事拘留。
据悉,酚酞属于对人体有害的非食用物质,长期食用可致癌。案件移交至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某生产、销售的排毒话梅、开心果酵素果、圣女果瘦身果等产品,添加了我国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酚酞,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同时,张某面向人民群众非法生产销售产品,影响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张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今年9月8日,沙依巴克区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且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10月13日,沙依巴克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向沙依巴克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诉求判令张某赔偿惩罚性资金1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刊物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11月7日,沙依巴克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最终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诉求。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