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津南区刑事诉讼律师(天津刑事律师电话号码)

时间:2023-05-18 19:41:14来源:法律常识

天津地区津南区刑事诉讼律师(天津刑事律师电话号码)

2018年6月14日,津南法院民一庭妥善处理一起重大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丁某存在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并作出了对刘某拘留15天、丁某罚款10000元的司法处罚,2018年6月25日作出了对a公司罚款50000元罚款决定,受处罚公司及个人均表示认错并写出了悔过书,接受法院作出的处罚。于7月2日向天津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对丁某、刘某以及丁某担任主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处理的司法建议。津南法院已将此案中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移送至公安机关。

近日,津南法院民一庭在审理a公司与劳动者段某之间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鲁一男发现a公司庭审时提交的考勤记录与其印象里曾承办的该公司其他劳动争议诉讼中提交的考勤记录内容不一致,经翻阅案件发现同一期间相同人员的考勤情况在不同案件中大相径庭,该公司存在提供伪证的可能。在对a公司的代理律师之一丁某进行询问时,丁某对证据相互矛盾的问题无法自圆其说。庭审中,承办法官多次发出如下询问,“法庭严肃的向你告知,你和刘某作为该公司的代理律师,应该知道向法庭提交伪证的严重后果,妨碍民事诉讼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是的,我知道,我的助理刘某也知道”,“刘某向法庭提交了律师证件,也是a公司的代理律师,为什么是你的助理”,“我是正式的执业律师”。“那刘某不是么”法官问道。丁某在法庭严厉的诘问下主动交代了存在的其他违规情况但承办法官敏锐察觉到丁某谈到刘某律师身份时言辞吞吐,故对刘某律师身份心生怀疑。当天即到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协、人口信息服务中心调查取证,发现刘某并不是登记在册的律师。随后即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丁某、刘某进行了大量的释法及询问,最终a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伪造证据,刘某承认伪造律师证件,丁某承认明知刘某非律师身份仍为其出具律师事务所所函、授权委托书,同时查明刘某多年来在多家法院以伪造证件冒充律师参与诉讼。

证据是诉讼中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律师代理制度更是我国司法制度中关键的一环,本案中刘某、丁某、a公司最终因为妨碍民事诉讼而承担法律责任,刘某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更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津南法院民事法官凭借审判经验,敏锐察觉到诉讼参与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反应迅速并及时处理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捍卫了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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