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23:23:58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房地产投诉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交房即维权”现象屡屡引发舆论热议,购房者深陷维权窘境、亟需援手。适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乐居独家策划“乐居315”活动,携手40城专业律师团队,构建中国购房者法律援助平台,为广大购房群体提供极富价值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济南乐居携手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周长鹏,针对济南购房者、业主遇到的房产维权事件,进行针对性案例答疑分析。
来自济南网友投诉问题: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商场、学校等)没有实现怎么办?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周长鹏分析:
这要看双方的合同对这些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进行了明确约定,那就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依据上述该规定,如果开发商关于房屋和相关设施所做的具体说明,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认定为要约,当买方做出承诺后,如果开发商未能依照其承诺的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即使该内容并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商违约,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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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