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05:55:13来源:法律常识
数据来源: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2020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表2 2020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表2 2020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死亡赔偿金】:
①一般城镇标准:38556元/年×20年=771120元
②一般农村标准:16981元/年×20年=339620元
【丧葬费】:40215.5元/人
【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80503元/年
【社会平均工资】:6709元/月
【护理费】:113元/月(私营)
134元/月(非私营)
1.吉州区:173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17.3元/时
2.吉安县、青原区、井冈山市、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开发区:161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16.1元/时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
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 元/天×鉴定意见上的时间。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8556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6981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8556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6981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8556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6981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2213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3579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22134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357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22134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3579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22134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3579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元/每天×天数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8556元/年×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6981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8556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6981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8556元/年×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6981元/年×5年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