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刑事官司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湖北刑事案件免费律师咨询)

时间:2023-05-22 10:49:36来源:法律常识

湖北刑事官司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湖北刑事案件免费律师咨询)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XX年11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XX年11月1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XX年10月3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指控,XX年7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林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无特种作业资质的被告人曾某某及蒋某、郑某、胡某1四人到钟祥市某某街办某某路某某某某院B区项目施工现场拆除12#楼塔机。曾某某、郑某、胡某1负责拆卸标准节高强螺栓,蒋某负责操作液压顶升油泵。在拆除塔吊过程中,作业人员提前将标准节套管内高强螺栓拆除,致使塔身重心失稳,塔机起重臂由西往东倾翻,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蒋某、郑某、胡某1三人死亡,曾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荆门市政府批准成立了钟祥市某某街办某某路某某某某院“7.4”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孙某某系钟祥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员,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塔机安拆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塔机拆卸申报材料上施工人员与实际施工人员不符,公司施工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施工现场未安排安全员实施安全管理监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告人林某系某某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人员安排、工程进度、设备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对塔机安拆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多次违法违规安排无资质安拆工进行塔机拆除,事故当天未对蒋某4人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是某某公司塔机安拆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经相关单位、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塔吊拆除施工,安全意识薄弱,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空作业,违规操作,提前将标准节套管内高强螺栓卸下,致使塔身重心失稳,塔机起重臂由西往东倾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某某公司与被害人蒋某、郑某、胡某1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分别于XX年11月12日、11月10日、10月29日到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移交表、受案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接待报警救助登记簿、起重机租赁合同、工程结算单、安装(拆除)合同书、安全协议书、任职文件、工作记账本、出院记录、证明、通知、管理规定、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劳动雇佣合同及工资发放明细、赔偿协议、调查询问笔录、火化证明、施工合同、资质证件、起重机装卸申请表、公司名册、拆除报告书等资料、通话记录、工作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高某、王某1、段某、曲某、高某、聂某、王某2、胡某2、钟某1、周某、肖某1、黄某、王某3、王某4、肖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事故调查报告、技术报告、补充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出警视频光碟;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孙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林某、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孙某某与本案伤者达成赔偿协议,本案死者亲属对被告人孙某某及某某公司分别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构成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某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对本案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禁止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工作。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