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19:51:15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分则诸多罪名中,诈骗罪无疑是非常令人着迷的一个。
依据目前刑法理论通说,诈骗罪有五大证明要素,缺乏任何之一均可以阻却诈骗罪成立。
这五大要素分别为:
1.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3.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4.因果关系(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5.财产损失(被害人损失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
在这五大要素中间,“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是诈骗罪无罪辩护中最核心的问题,关注本公众号的多为刑事专业人士,废话不说,理论不扯,直接上案例。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得,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得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2014)榕刑终字第851号:何某甲等人诈骗案
判决原文:上诉人何某甲伙同上诉人薛某乙、薛某甲,私自变更联营合同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诈骗罪构成是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包括具体的财物和可以量化的财产性利益。本案股权有效期限的延长虽是一种财产性权益,但该权益并不能保证上诉人何某甲一定能获得持续、稳定的分红,还需承担可能亏损的风险,所以该财产性利益不可量化,本案无法确定诈骗数额。其次,本案的受害人是上薛村的村民,村民从一开始就质疑上诉人何某甲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何某甲的行为无法让上薛村的村民陷入错误认识,不能基于他人错误认识获得财产,亦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2016)鄂0624刑初10号:鄢某诈骗案
判决原文: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鄢某实施了两个欺诈行为。一是鄢某明知其仅享有原南漳县磷肥厂6584.7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以及1398.9平方米租赁土地使用权,其分别在向县政府递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申请文件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鄢某提供申请变更土地性质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时以及与富黄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签订协议时共三次谎称其拥有原属南漳县磷肥厂的约39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二是在该宗地块招拍挂过程中,鄢某向土地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收到富黄房地产公司418万元房产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虚假证明。
国土资源局作为管理土地资源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土地资源权属进行管理是其基本职责之一。无论是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还是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资源进行收购储备,均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查并进行地籍调查核实。事实上,该局工作人员在对鄢某向县政府递交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时,已发现鄢某不拥有原南漳县磷肥厂的全部土地资产,但却未对鄢某申请变更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及企业破产清算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即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南漳县磷肥厂33153.5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评估,在评估结束后,该局工作人员即起草了关于公开出让原磷肥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改变了之前认定鄢某只有该宗土地中部分土地使用权、只能部分补偿事实,明确提出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款2851200元补偿给绿源肥业公司。该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该局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的直接原因。鄢某的欺诈行为,尚不足以使国土资源部门陷入错误认识。
三、(2018)青刑终9号:马吉英、张冬勇诈骗案
判决原文: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马吉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无证据证实上诉人马吉英、张冬勇有犯罪预谋;由于在案证据不能否定被拆迁的厂房存在水电设施的事实,在张冬勇提供了两份水电预算证明后,拆迁工作组未尽实地勘察核实评估之责直接与被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且赔偿时并未将两份预算证明直接作为赔偿依据;因此,两份预算证明并未让拆迁工作组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且7225103元拆迁补偿款具有磋商性质,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故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吉英、张冬勇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四、(2018)最高法刑再6号:赵明利诈骗案
判决原文:根据交易流程,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提货所用发货通知单有三联,其中一联留存于销售部、一联留存于成品库、一联(结算联)交回财会部。赵明利4次提货后,虽然未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但另两联仍在销售部和成品库存留,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以上未结算情况。事实上,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亦正是通过存留的发货通知单发现赵明利4次未结算的相关情况。因此,赵明利4次未结算的行为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相关人员亦未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向赵明利交付冷轧板。原二审判决将赵明利的行为表述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