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23:40:56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1月26日下午,我省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武汉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分析研判疫情形势,研究疫情处置工作。省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筹调度疫情防控工作,每日一会商、每日一报告,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疫情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处置各类具体问题。将挽救患者生命放在首位,集中全省最优质的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正在有序、有力、有度地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与此同时,为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能作用,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和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通力合作,借鉴其他省相关资料,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进行了梳理总结。
一、关于防治方面的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