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5:25: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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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
11月19日晚,福州市一小区业主林某某回家时发现自己车位上停放了一辆陌生汽车,林某某尝试联系车主陈某某无果后,一怒之下雇佣了叉车将对方车辆扔到河中。林某某还将过程拍下视频发到网上称“我也赔得起没事的”。
11月20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发布情况通报:
2022年11月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国晖普法
林某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侵害,否则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辆车的价值自然在5千元以上,因此林某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本案中的叉车司机龚某强,如果其明知涉案车辆是他人所有的,还配合林某凯将车叉走并丢入河道,那么就构成共犯,因此也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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