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8:30:22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4月19日深夜,河北保定一冷库内发生一起命案。面对持刀捅向妹妹的妹夫,43岁的田丰举起一把铁锹上前制止,最终把妹夫赵胜军打成重伤,不治身亡。
案发近半年后,死者赵胜军存放在保定市徐水区人民医院的遗体失踪。因“太平间管理不当”,徐水区人民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和安全生产科主任等多人被处分,此案也随之走入公众视野。
截至2018年12月3日,该案经历先后两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田丰属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二审法院则以相同罪名、理由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12月14日,田丰妻子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河北省保定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申诉材料。辩护律师殷清利认为,在此案中田丰制止妹夫可能杀害妹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使了“无限防卫权”,当改判无罪。
12月14日上午,田丰妻子前往保定中院递交刑事申诉材料。
妹妹遭利刃捅刺,大舅拿起铁锹挥向妹夫
2017年4月19日深夜,家住徐水区的赵胜军、田如夫妻二人因把名下一套房产给赵胜军侄子用作婚房一事起了争执。随后,二人先后驾车来到位于郝王庄村的田如之兄田丰家冷库。
经法院认定,赵胜军下车后,在田丰家院门前再次与田如发生争执,并从车上取下一把尖刀。田丰见状到院里拿出一把铁锹,并让赵胜军不要出手伤人。之后,赵胜军和田如的冲突进一步升级,两人拉扯在一起时,赵胜军持刀刺入田如腹部,田丰见状用铁锹拍击赵胜军头部数下。
据田丰供述,当时赵胜军从身后抱着田如,他看到赵的刀还扎在妹妹肚子上,便挥起铁锹冲着赵胜军的头拍了下去,具体打了多少次,田丰称“记不清了”。
判决书显示,打击过程中,铁锹头脱落,赵胜军田如一起倒地。田丰又持铁锹柄击打赵胜军头部数下,后将赵手中的尖刀夺走,掖至一旁,之后又持铁锹柄击打赵胜军上体、下肢数下。
田如起身后,田丰又拿起另一把铁锹欲击打赵胜军,被田如和田丰母亲拦下。同村证人李小武称,他下班走路回家时看到,田丰在母亲帮助下将田如扶上车后驾车离开了,当时赵胜军还躺在地上。
最终,田如被送进医院手术,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赵胜军则在辗转三家医院、抢救12天后不治身亡。经鉴定,赵胜军符合特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如损伤属重伤二级。
在送田如到医院手术后,田丰随即拨打110电话自首。
一审认定铁锹救妹致人死亡系防卫过当,获刑六年
案发后,田家赔偿赵胜军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30万元,并获得了来自田如、赵涵(赵胜军和田如之女)和赵胜军父母的两份谅解书。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田丰在制止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性质的防卫过当,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田丰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年7月23日,徐水区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田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服一审判决,田丰提起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月9日,赵胜军家属在徐水区人民医院领取遗体时意外发现,赵胜军的遗体不见了。
赵胜军家人随即报警,最终在有关单位调解下,由徐水区人民医院赔偿赵胜军家人30万元。因“太平间管理不当”,徐水区人民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和安全生产科主任也遭到处分。
二审辩护律师殷清利指出,对于赵胜军的死因,除了遭到击打之外,在送医过程中先后辗转三家医院也影响了最终的结果,延迟治疗在死亡过程中的因素难以界定。此外,由于遗体丢失,无法再次申请鉴定,证据可能不够充分。
二审检方认同正当防卫,保定中院以故意杀人改判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赵胜军用刀捅刺田如后,田丰用铁锹连续大力度击打其头部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在赵胜军被打倒后,因刀仍在其手中,对田如仍有人身威胁,此时田丰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
但此时,田丰应意识到被害人继续行凶的可能性减小,并改变制止不法行为的方式。然而,田丰在夺下被害人手中尖刀后,危险情形已经消失、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仍暴力打击被害人的上体和下肢,其行为虽仍属防卫,但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导致了被告人头部重度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
殷清利告诉澎湃新闻,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结果,他并不认同。他认为,田丰在赵胜军倒地后击打的行为对前面制止赵胜军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具有延续性,“在田如被田丰解救前,其生命安全一直处在来自被害人的暴力威胁之中,必须要等田如摆脱控制并及时送医,不法侵害才算结束”。
殷清利认为,田丰在本案中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澎湃新闻了解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2月3日,保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旧认定:田丰仍属于防卫过当,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判决书显示,田丰在见到赵胜军后从院子里拿铁锹的行为与本案的后续发展有直接关系。在面临不法侵害并不紧急和严重时,田丰仍持铁锹对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击打,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开庭时,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案发前田丰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赵胜军捅刺田如后,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2月13日,澎湃新闻就二审改判的相关问题致电保定中院负责此案的法官助理,暂未获得回应。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田丰另一妹妹田静告诉澎湃新闻,田丰及其家属欲提起申诉,寻求再审。12月14日,田丰妻子已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河北省保定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材料。
(文中田静、田如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