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1:35:04来源:法律常识
羊城晚报讯 记者彭纪宁,通讯员谭耀广、张进才报道:三男子胆大包天,15万购毒1公斤,租车运输未出高速即被查,他们的发财梦就此破灭。近日,三男子因构成运输毒品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郑某分别联系吴某、金某相约共同出资一起前往惠州市购买毒品。2017年8月14日晚,吴某、金某分别将2.8万元和6万元交于郑某,并由郑某驾驶其从租赁公司租赁的小汽车出发前往惠州。到达后,三人联系上家购买毒品K粉,看货后,因K粉质量不行没有购买成功。16日郑某又找到之前认识的一个朋友“成东”继续购毒,根据内部行情,一般K粉最低需购买一公斤,每公斤15万元。当时三人购毒款共13万元左右,因途中消费了约8000元,还差不少钱。郑某当天下午通过联系在恩平的朋友,借到2万元。筹够15万元后,三人于17日22时驾车到来到惠州白花镇一公路边,由郑某按照事先约定,携现金下车与其朋友“成东”交易。顺利完成交易后,由吴某驾车直接返回恩平。途中,郑某打开K粉,里面用一黑色袋包装后再用透明密封袋包装,三人均吸食了该K粉。18日凌晨3时许,三人途经开阳高速恩平沙湖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他们驾驶的小汽车后排座缴获净重1011.91克一包毒品。经司法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75.8g/100g。
法庭上,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吴某、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人是按各自需要、各自出资、共同购买毒品后运输的,对三人的量刑应以其各自购买的毒品数量量刑。另提出,从犯意提出、联系卖家、如何购买均由郑某提起,运输过程金某没有驾驶车辆、出资额少,因此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是初犯偶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吴某、金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三人共同驾乘租赁的汽车运载指控的K粉由惠州市白花镇到恩平市,运输过程中三人相互配合,K粉均处于三人共同支配下,本案应以查获三人共同运输的毒品数量量刑,三人各自出资约定购买的数量仅是其内部约定的分配,因此,吴某、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应以各自购买的毒品数量量刑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又因郑某、吴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是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运输毒品的事实,可从轻处罚。
郑某对运输毒品的发起、组织、交易、回程均起主导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吴某、金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最终,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吴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