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9:09:2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行贿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杰,男,汉族,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2016年8月因犯行贿罪被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脱离监管,被原审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未执行)。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11月XX日被羁押,同年11月XX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XX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杰犯行贿罪,于2020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经依法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中国铝业公司系全民所有制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系上市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为其最大股东及发起人。
2006年7月,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重庆分公司),任命丁某某(已判决)为中铝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分公司行政、党群工作;2010年11月丁某某任中铝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
在矿山基建工程中,丁某某作为业主方代表,负责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批、评标意见审批、派人参与评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
2011年9月王某某(已判刑)任中铝重庆分公司矿山部经理,主要职责为负责矿产资源获取和开发工作、编制矿山五年采拨技术滚动计划、年度采拨计划等编制、季度、月度计划的分解、负责矿山管理包括矿山系统生产技术、生产计划、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开采商进行有计划地科学采矿等;2013年4月至案发前,王某某任中铝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矿山部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外协、矿产资源方面的获取及管理等工作。
2007年起,被告人杨某杰与他人合伙挂靠XX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外承接工程,杨某杰为合伙牵头人、项目代表人。
2011年,被告人杨某杰让其弟陈某某(已判刑)担任其以XX公司名义在中铝重庆分公司承接的矿山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并将陈某某介绍给时任中铝重庆分公司总经理丁某某认识,同时告知丁某某,自己在中铝重庆分公司的工程项目由陈某某全权负责。
2011年底,陈某某为了在中铝重庆分公司矿山工程招投标中得到丁某某的关照、实现中标目的,打电话向被告人杨某杰提出送给丁某某20万元。
被告人杨某杰同意,并表示由陈某某全权负责,今后凡有向中铝重庆分公司的相关领导送钱等事宜,不必向自己汇报。
在得到被告人杨某杰的同意和授权后,2011年底的一天和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丁某某的办公室,分别送给丁某某20万元和30万元现金,并请求丁某某在2012年上半年的矿山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关照。
丁某某表示同意,并让陈某某与具体经办本次招投标工作的时任中铝重庆分公司矿山部经理王某某、企业管理部副经理史某某(另处)等人接洽。
同时,丁某某让王某某、史某某等人对陈某某予以支持,王某某、史某某表示同意。
2012年2月,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南川区XX镇街边碰面后,在王某某的车内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王某某,请求其在2012年上半年的矿山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关照。
王某某收下钱后,表示同意。
在矿山工程招投标前,王某某将招标项目的标底透露给陈某某,让其以此价格制作投标文件,并以XX公司名义提交投标文件。
之后,XX公司顺利中标。
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陈某某在南川区水江镇丁某某办公室内,送给丁某某20万元现金,请求其在2013年上半年招投标中给予关照。
丁某某收下钱后,表示会关照。
2013年1月,陈某某在南川区XX镇街边王某某的车内,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现金,请求其在2013年上半年招投标中给予关照,并请求中铝重庆分公司能将810M中段和900M中段矿石装卸项目交给XX公司来做,希望王某某能帮忙协调。
王某某表示支持。
之后,王某某在招投标前期筹划中,向丁某某、史某某建议将810M中段和900M中段矿石装卸项目放到2012年度陈某某组织施工的大佛岩下采区、灰河下采区中,丁某某、史某某采纳了该建议,并制作了相关招标文件。
同时,王某某将项目的标底透露给陈某某,让其按照标底价格制作投标文件,并以XX公司名义提交投标文件。
之后,XX公司顺利中标。
2014年春节前后,陈某某为感谢丁某某过去一年来对其工作上的支持,在南川区XX镇丁某某的办公室内,将30万元现金送给丁某某。
同时,陈某某在南川区XX镇王某某的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送给了时任中铝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矿山部经理王某某,感谢其在2013年上半年招投标工作中帮助和协调了810M中段和900M中段矿石装卸项目。
2016年6、7月,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三环路高速出口处王某某驾驶的车内,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王某某,希望在中铝重庆分公司矿山工程项目复工后和有新项目时,继续对其进行支持,王某某收下后表示会在中铝重庆分公司相关工程项目上继续支持陈某某。
2016年11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杰涉嫌与陈某某共同行贿立案侦查,2017年4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杰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XX日民警在福建省XX市XX街道碧桂园抓获杨某杰,次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杰涉嫌行贿线索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监察委员会,同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杨某杰立案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杰因涉嫌行贿罪于2013年10月XX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XX日被逮捕,2014年2月XX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XX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2016年8月XX日杨某杰因犯行贿罪被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脱离监管,于2017年1月12日被原审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杨某杰在逃,该裁定未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调查决定书、指定管辖函、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材料、收押证明、户籍信息、杨某杰的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工商档案资料、营业执照、任职、岗位职责、公司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与丁某某和王某某身份相关的文件,XX公司接受施工合同批准书、外出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关于成立项目部及任职的通知、授权委托书、XX公司有关资料缺失的说明、收款收据等书证,关于确定矿山采矿招标单位的报告、关于矿山矿石采矿、装卸公开招标的请示、2012年中铝重庆分公司矿石开采及运输招投标情况报告、评标开标过程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2013年中铝重庆分公司矿石开采及装卸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评标开标过程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关于资料情况的说明、中铝重庆分公司资金明细、记账凭证等招投标方面的书证,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王某某赃款流向相关书证、本院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丁某某、王某某、史某某、陈某某、祁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4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杨某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七十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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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贪污贿赂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