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3:56:12来源:法律常识
摘录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第89号]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
审判要旨:虽然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违法所得除了小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大部分用于当事人的经营、消费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
审判要旨: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主体。决策机关就是形成单位意志的机关,决策程序是形成单位意志的具体形式。经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过领导层(董事会、理事会、厂委会)讨论,或经过单位全体成员(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决定的意志,属于单位意志。
[第336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审判要旨: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牵连犯罪,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罪并罚。出于走私入境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罪,,不另定行贿罪,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即可。
[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审判要旨:一人公司在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该一人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在财产的独立和意志独立上,治理机构上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以确保其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1284号]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开票单位未到案时能否认定受票单位构成犯罪?
审判要旨: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包括一般人员。开票单位未到案的,可以根据资金回流等与正常交易不符的证据,从侧面印证没有真实交易。
[第251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审判要旨:如非单位的管理人员,就谈不上主管人员;如果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就不能说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当别论。
[第110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审判要旨:行为人虚开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如其主观意图不是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也没有去抵扣税款,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去使用虚开的发票,则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性。被告人芦才兴采用虚开运输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主观目的,其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未用于抵扣税款,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偷税罪。
[第119号]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审判要旨:被告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的,应从虚开数额中扣除。
[第231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审判要旨:税务机关为了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借口完成税收征缴任务和谋取一定的“手续费”、“管理费”,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开大征小”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受单位领导指派,积极实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税务机关票管员,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252号]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审判要旨:行为人购买的手段行为与虚开、出售的目的行为均单独成立犯罪从而形成牵连犯罪的情况下,应以目的行为的罪名定罪处罚。因为相对于手段行为构成的犯罪来说,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处罚更重,这也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一般原则的要求。因此,对于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果购买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成立犯罪,则应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只有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出售或者出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的情况下,才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不实行数罪并罚,应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第708号]霍海龙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案——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审判要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该行为相比,明显经济效果更好,因此,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认定其属于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的情形,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
[第1209号]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介绍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审判要旨: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两个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和特征的行为。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为了获取“交易费”,明知他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为他人虚开或者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