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7:28:14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惠州市惠阳区一出租屋成诈骗窝点,5名男子盘踞于此实施网络诈骗,结果被警方一举打掉。日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群获刑6年。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群伙同陆某明(另案处理)、被告人陆某法以惠州市惠阳镇隆一处出租房为作案窝点,于同年6月下旬拉拢被告人张万某、张罗某入伙实施诈骗。
张某群负责在网络上购买电脑、手机、电话卡、QQ号等作案工具,并统一将陆某法、张万某、张罗某、陆某明四人安置在前述出租屋中查信息、打电话。
被告人陆某法、张万某、张罗某、陆某明经被告人张某群指示,利用企查查账户找被害公司的办公电话、法定代表人信息等资料确定诈骗对象,随后冒充合作的第三方公司人员打电话索要发票信息骗取被害公司财务人员信任,接着由被告人张某群冒充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在QQ聊天软件中与被害公司财务人员沟通,通过编造与第三方公司合作的虚假情况、虚假转账账单截图等方式,声称前期已收取第三方公司保证金,但因中止合作,要求被害公司财务人员将前述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以退还给第三方公司,进而诈骗被害公司钱款。
2020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群等人利用上述手段诈骗沧州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50000元人民币。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于2020年8月7日抓获被告人张某群、陆某法、张万某、张罗某。
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群、陆某法、张万某、张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法、张万某、张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该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院已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陆某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张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张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五、责令被告人张某群、陆某法、张万某、张罗某退赔被害人沧州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缴获被告人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上述被告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该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