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解说嘉兴本地刑事诉讼律师怎么收费,萌宠们放开主人小说免费阅读

时间:2023-05-27 10:39:05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时代的发展,宠物逐渐走入各家各户,成为新型居民的一员,饲养猫、狗等宠物日渐成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可爱的“毛孩子”们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乐趣和陪伴,也让人在忙碌的日常之余得到放松。

但与此同时,动物毕竟不具备人类的思维和理智,需要主人对其加以适当管理,否则便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损害,轻则“拆家”,重则导致人身伤害。那么,当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时,责任该如何判定呢?今天,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的韩律师就来和各位读者浅析宠物伤人案件中主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述:

(2021)沪0109民初1846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曾勇祥系外卖配送员。2020年7月26日下午,原告给被告沈延年送餐至溧阳路XXX弄XXX号住处,曾勇祥将外卖食品放置在其房门口随即出大门,正遇到沈延年牵三条狗进门,其中一条狗将原告咬伤。

原告伤后报警,并于当天至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病史记载,查体:左小腿见2*3cm狗咬伤口,局部红肿。诊断:多发性动物咬伤。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偿医疗费1,523元、误工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律师费7,000元。被告则辩称自己养的狗没有咬过原告,不同意赔偿要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结合各项证据确认被告沈延年违反饲养动物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其咬伤原告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及原告伤情,法院合理确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523元、误工损失4,790元、律师费2,000元,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8,313元。

东道评析:动物致损的责任原则

动物致损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侵权的规定。据此,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一般侵权情形不同,动物致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动物造成他人受损,则无论饲主对损失的产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要求饲主必须对饲养的宠物尽到合理尽责的管理义务

同时,为了避免无过错原则的过度发展,《民法典》同时对动物致损作出过失相抵的规定,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主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由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韩嘉兴律师原创撰写。

韩嘉兴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专注于刑事诉讼/刑事合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顾问等领域。

成功案例:

①上海松江某合同诈骗案件,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成功取保候审;

②上海普陀某知名企业诈骗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③上海徐汇某特大诈骗案件,最终判处缓刑;

④上海宝山某故意杀人案件,判处强制医疗,未予刑事处罚;

⑤北京通州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件,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成功取保候审;

⑥浙江临海某企业合同诈骗案件,判决后即释放,“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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