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看法报道:丽水本地委托刑事官司律师咨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文

时间:2023-05-27 10:50:00来源:法律常识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0年4月9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新时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高水平法治丽水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委办发〔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法律监督行为,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2.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展开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认真落实监督事项清单制、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引领案结事了,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为丽水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3.实行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活动等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每年确定一家被监督单位或某一执法司法领域进行分析梳理,指出执法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被监督单位研究落实,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4.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规范监督行为、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质效为重点,着力解决法律监督理念滞后、办案机制不健全、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分析研判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专业咨询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检察文书说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严肃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办案行为。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

5.夯实检察工作基础。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网上办案和智能辅助应用水平。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健全“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推进检察建议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落实效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或无故不落实检察机关书面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于每月5日前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情况。

6.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深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组建专业化检察官办案团队,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研修,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质效。

二、加强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优化履职环境

7.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办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保障检察工作经费,改善检察机关办案条件,满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

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推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材料,检察机关需调取相关数据的,行政机关应在接到正式公文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并办好材料交接手续。

积极主动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共同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和公益诉讼裁判执行。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应诉出庭、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判决执行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方面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支持。

8.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认真落实《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不依法接受配合支持法律监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9.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

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可能判决被告人无罪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等案件,要提前3日书面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会议。

依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支持配合,提升刑事司法质效。通过联席会议、个案沟通等方式,尽快就量刑建议问题达成共识,从幅度型量刑建议过渡至确定型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应写明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如不采纳,应写明理由。

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诉前公告、庭审程序方面的沟通协作,促进公益保护。建立司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法律监督工作需要的业务信息数据、具体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信息和相关案卷材料。检察机关需要调取民事、行政案件卷宗或复制电子卷宗的,应持调卷函调取,人民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卷宗,并附开庭案件的开庭视听资料。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审结但未归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即时查阅、复制、拷贝卷宗材料。

10.公安侦查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结果。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建立监督数据通报和核查制度,检察机关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通报相关监督数据,公安机关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察机关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专班联合核查数据是否有效。

依法依规向检察机关提供法律监督工作需要的业务信息数据及案件材料。检察机关因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需要提取执法办案信息或查询基本信息的,应持正式公文调取,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并详细记录,全程留痕。检察机关加强信息管理和利用,建立工作日志或信息库,确定专人管理,严防信息泄密。

对于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法律监督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在省政法一体化平台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监管信息、监控视频的互联互通、在线监督。畅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以及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监督渠道。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巡回检察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

12.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年度报告的意见落实情况应按时书面予以回复。

13.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

1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举报线索,对经核实采用的重要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加强人大监督,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15.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支持,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16.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配合,积极探索建立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互支持沟通,优势互补的工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要按照《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丽人大常〔2014〕20号)规定,及时报告重要文件、特定案件、重大事项等相关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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