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2:58:05来源:法律常识
2019-05-22 11:25 | 临海普法
案情简介:发生口角后演变成斗殴
1992年5月31日晚上,陈某富的弟弟陈某贵与隔壁村的王某在镇上看电影时发生口角扭打。6月1日晚上,陈某贵纠集数十位村民持刀、棍等凶器到王某父亲家敲砸门窗,当即遭到了王某父子等人的还击,陈某贵等人被打伤。当晚,在将受伤的人送往医院路上,陈某贵等人又遭到了王某等人的拦截。随后,双方均准备凶器试图扩大事态。6月6日晚上,陈某富在村办公室内广播纠集本村18至60岁村民次日早上到操场集合,准备械斗。双方人员于次日聚集在两村交界公路处发生大规模械斗,期间干部群众闻讯前来制止,均无果。在斗殴过程中,导致十余名村民以及在现场制止事态的公安、检察干警各一人受伤。
案发后,陈某富在逃。1993年6月1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富批准逮捕,但多次抓捕未果。1993年12月14日,陈某富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抓获并羁押在朝阳看守所。临海市公安局民警赶赴北京,于同年12月21日将陈某富押往临海。不料,陈某富趁列车行至江苏无锡站停靠时逃跑。
后来陈某富于2018年12月14日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该案由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流氓罪、脱逃罪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
因陈某富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临海市人民法院通过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援助律师担任陈某富的一审辩护人。阅卷后我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富,陈某富已年近花甲,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更多的是向我讲述这些年的逃亡经历,表示自己一直过着胆战心惊的日子,还连累了妻子和孩子,现在年纪大了,也了解到了现在法治进步了,希望能对自己当年的行为有个了解,遂投案自首。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从新旧法律适用、案件发生的起因、当时的社会现状及法制观念、量刑标准、同案犯的量刑及被告人逃脱期间的表现、自首情节、悔罪表现等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合议庭经过合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富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判决后,陈某富如释重负,当庭表示感谢。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问题,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的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本案被告人纠集村民与邻村村民械斗,该行为发生在1992年,从本案被告人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来看,如果适用1997年的刑法,则构成持械聚众斗殴,量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如果用现在的量刑标准来认定的话,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如果适用1979年的刑法,则构成流氓罪,量刑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当时的量刑标准相对比较低,现行的聚众斗殴罪名量刑要重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而我国刑法适用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本案适用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被告人于1993年被逮捕之后在带往临海的途中逃跑,构成脱逃罪。脱逃罪量刑虽然新旧刑法量刑幅度一样,但1979年刑法中的脱逃罪量刑评判标准要比现在的脱逃罪要轻,这主要是与当时的社会法制状况有关,量刑标准存在很大差异,所以被告人的脱逃行为应适用1979年刑法中的脱逃罪。本案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和脱逃罪对被告人的两个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符合刑法从旧兼从轻适用原则。
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据临海普法,原标题《我的法援故事——逃亡二十五载,量刑一年半》,编辑: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