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青岛地区口碑好的刑事会见律师,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全明

时间:2023-05-28 08:33:36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 王楠律师作品 法律出版社

执业

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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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归根结底是培养法律思维的教育;法律实践的精髓,归根结底是法律思维。下述推文由金道律师事务所的王楠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体会执笔完成,写作维度蕴含了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具备的故事思维、逻辑思维、证据思维、经验思维、对抗思维以及情理思维等多方面的要求,并寄语新晋的刑事法律人一定要从多角度全面分析案情,抽丝剥茧审查证据,兼顾法理和人情进行辩护和代理,从而实现有效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此分享,以飨诸君。

我和刑法的缘分要从20年前的本科课堂说起,那时候有幸聆听过中国政法大学多位知名教授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课程,心中就此种下了从事刑事法律研究和实践的种子。



2004年,我报考研究生时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许兰亭老师的刑事诉讼法专业,与律师职业的缘分也许就是在那时冥冥之中注定的。2007年,研究生毕业后我考入了某省人民检察院,成为一名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公诉人。2016年,我转型成为一名刑事律师。这一路走来,经办过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从控方视角到辩方视角,从履行指控职责严惩犯罪守护正义,到肩负辩护职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对刑事案件的办理之道深有体会。



我一直认为,做任何事情责任心是第一位的。律师这个职业,尤其需要责任心。刑事案件的委托人往往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律师,由于时间的紧迫性,委托人往往只能在和律师交流的一两个小时里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代理。一旦签订代理合同,就意味着委托人把亲人的自由甚至生死交给了律师。因此,我时常感到自己肩上的担子很重,我也时常提醒自己: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2016年夏天,一位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找到我,称其弟弟被债务人杀害了,公安机关虽已经立案,但认定的罪名却是故意伤害罪。她无法接受,弟弟明明被人用刀捅死了,却没有认定故意杀人罪,她强烈要求凶手受到严惩。仔细分析了案件的细节后,我初步判断这个案件的定性有争取的空间,遂接受了委托。七月酷暑难耐,我顶着烈日来到某市人民检察院,将案卷一页页拍照阅卷。案发当天,委托人与被害人一起去找犯罪嫌疑人讨债,其目睹了案发全过程。为了更直观地感受案发时的情势,我将委托人约到事务所,画出案发时的现场方位图,让她还原当时双方的站位、动作。经过一番仔细地研究,我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用锋利的尖刀,随意刺向被害人的胸腹部,没有任何避开致命部位的防范意识,且连刺三刀,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一种不管不顾的放任心态,对被害人造成何种后果都不超过他的意志范围,这类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结果认定罪名。本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那么就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我还注意到,委托人在笔录中提到她在案发后一周,处理完弟弟的后事,洗澡时发现自己的胸口也有几道尖刀的划痕,她翻出案发当天穿的文胸,发现有两处破洞,当时她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据并做了笔录,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将她列为被害人。


经过一个月的工作,针对案件定性问题以及委托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多次与办案人员见面或电话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在案件起诉时将罪名改为故意杀人罪,并将我的委托人认定为案件的被害人。


虽然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赔偿问题却因为犯罪嫌疑人一直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被判死刑而未提上协商日程。犯罪嫌疑人的想法也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他在杀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较小。为此,我在审判阶段多次与法院沟通,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害人上有八十岁的年迈父母、下有年幼子女的现实情况。经过和被害人家属的反复沟通,他们下定决心向法院表明不要一分赔偿,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时,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送来了“神助攻”:被告人、家属在明明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迟迟不付诸行动,其辩护律师竟然当庭作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庭审中辩方巧舌如簧,庭审主动权似乎被他们控制,以致庭审结束后我的委托人非常悲观沮丧。但我告诉她,法官心里有杆秤,对方越是巧言善辩,越是自陷不利。最后,果然不出所料,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终于意识到要为自己的错误选择付出沉重代价,其遂在上诉期间通过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被害人家属拿到了满意的经济赔偿,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凶手受到严惩,死者的在天之灵可以安息,家属也聊以安慰,得以恢复正常的生活,作为律师的我也长吁一口气,卸下了肩头的重担。回过头来看,我觉得支撑自己一次次锲而不舍地去争取和努力的正是一颗责任心,我凭借专业判断案件有争取的空间,又以坚持将目标化为现实。唯有责任,才能促使自己穷尽一切办法,为当事人争取每一分合法利益。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以各类证据还原案发事实,再参照法律规定完成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因此,证据是案件的基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在刑事案件中同样适用。刑事律师只有仔细反复地研读案件证据,不断地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和逻辑推理,才可能寻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蛛丝马迹,从而以四两拨千斤,获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2019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中央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斗争进入第二个年头,不少案件都进展到审判阶段。因为涉黑恶案件往往罪名多,事实繁杂,刑事律师的案头经常堆放着如山的案卷资料。在办理一起“套路贷”案件时,我看到了这样一节事实:被害人陈述2012年8月14日,他因欠被告人钱款未还,经与被告人协商,被害人写下一份《承诺书》,大体内容为被害人承诺于2012年12月先归还被告人50万元。之后,被害人陆续归还了12万元。同年9月27日,被害人的父亲与被告人达成一致,并写下一张借条,由被害人父亲替被害人归还剩余的38万元。后被害人父亲先后两次归还了38万元借款,被告人遂在《承诺书》下方写下“上述借款已还清”的字样。但同年9月30日,也就是被害人的父亲与被告人达成还款协议后的第三天,被害人又向被告人写下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被害人笔录中称该35万元是在被告人的逼迫下所写,系补偿之前50万元借款的利息。对该节事实,被告人一直辩解自己实际交付了35万元现金借款,不存在逼迫或者欺骗的情形,但却苦于没有证据印证。


在反复研读证据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字眼:被害人写给被告人的《承诺书》中有一个“先”字,即被害人承诺2012年12月之前“先归还50万元”。根据一般常理,有“先”就有“后”,“先归还50万元”是否意味着50万元并不是被害人欠被告人的全部债务,归还50万元以后,还要归还余款。带着这一疑点,我再次会见了被告人,让他仔细回忆双方债权债务形成的详细经过。终于,被告人在这一提示下,回想起来双方的债务确实不止50万元,《承诺书》只是被害人作出的还款承诺,不是借条,双方之前另有借条。有了这一事实基础,我们大胆地向法院提出35万元可能是被害人需要归还被告人剩余借款的辩护意见,这样才能与《承诺书》中的“先归还50万元”相呼应,因此不能仅依被害人的单方面陈述认定被告人逼迫被害人写下35万元借条。


终于,一个“先”字的全面解读为我们赢得了辩护的转机,开庭后一周,法官对被告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虽然案件还没有最终判决,但这一强制措施的变更就是对我们辩护工作的最大肯定。可喜的是,被告人恢复自由后在家中找到了年前被害人写给他的借条,金额有76万元,时间也正好在签署《承诺书》三个月前,我们第一时间将这张借条提交给法院。至此,这一节案件事实终于水落石出。回想起来,可谓是《承诺书》中的一个“先”字拯救了整个案件。


我们刑事律师常说:“细节中藏着千军万马。”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只有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细节,将证据之间的关联与矛盾呈现出来,才能最终抵达胜利的彼岸。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要处理好多头关系,有与家属、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关系,有与控方的对抗协商关系,还有与法官的说服与被说服关系。只有将每一层关系都处理得恰到好处,才能办出一件件精品案件。


首先,在与家属、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中,律师要做好专业引导,形成律师与家属的合力。


对家属、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对刑事程序以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都是“门外汉”,有时会凭借自己的想象认为应该如何办案,这时律师要发挥专业作用,将他们带回正轨。比如,我曾办理的一起由拆迁引起的寻衅滋事案件,这类案件因为有特殊的背景,处理起来需要综合考量案外案内各项因素。当时,家属因为比较着急,每天都给我发来大量的“参考资料”,并围绕他认为的案件焦点发来几十条微信语音。和家属的解释沟通工作占据了我绝大部分时间,导致我无法集中精力办理案件。于是,我和家属进行了一次深谈,告诉他这个案件的关键节点不在他认为的那些事实上,而在于如何协调拆迁与案件的关系,以及如何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如果他要继续和我争论这些问题,那么将会影响我的正常工作,也会导致他们错过案件的处理时机。经过这次深谈,家属终于厘清思路,此后不再将他的那些非专业观点灌输给我,而是合理配合我的工作,最终经过共同努力,案件也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其次,在与控方的沟通中,律师要保持有理、有利、有节。


在刑事案件中,辩方和控方是天然对立的两方,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侦查阶段。我碰到的最极端的情况是:前一天,公安机关对我作为辩护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答复不予准许;后一天,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究其根本,公安机关就是想表明,取保候审是其依职权作出的,与律师无关。我非常理解公安机关的这种心态,因为我之前在反贪局工作过一年,自己办理的案件就像自己精心培养的孩子一样,希望他各方面都符合健康合格的标准,不允许其他人在其中指手画脚。所以,在侦查阶段律师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处理很微妙。但案件到批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会有所不同,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要保持客观中立,既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所以,辩护观点在检察机关这里可以充分表达和交流。笔者办理的很多刑事案件都是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取得了不批准逮捕或者减少指控罪名、事实的实效。当然,与检察机关沟通的“敲门砖”就是证据,如果你能够指出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那么就很容易与检察官达成共识。尤其在检察机关大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量刑协商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律师只有在精研案件事实和量刑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将问题解决在审判前,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最后,在与法官的沟通中,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选择最容易说服法官的路径。


在案多人少矛盾长期存在的背景下,每个刑事法官几乎每天都有开庭任务,大量的案头工作甚至需要法官牺牲休息时间来完成。如果我们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长篇累牍,谈古论今,法官很难有时间和耐心读完。因此,在与法官的交流中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刑事律师要抓住在庭审中集中表达辩护观点的机会,尽量用明白易懂的短句表达观点,语气与内容相辅相成,让法官听得清、听得进;发表辩护意见要围绕案件焦点,切忌跑题偏题;阐述事实要有证据支撑,论证法律适用要有法条依据;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中,律师要善于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比如,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中,人多眼杂,每个人对事实经过的描述都有出入,那么该如何认定事实就是案件的焦点、难点。检察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金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组织者,这意味着她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在会见金某某时,她多次强调她只想一个人去和对方把事情讲清楚,根本没有叫人,甚至还和其中一个人讲到“我的事情自己解决,不用你插手”。带着这条线索,我将案件中各个被告人的供述作了系统梳理,围绕“谁叫我去的”“金某某讲了什么话”“金某某做了什么事”这三个问题,制作了一份表格。这样一来,赶到现场的人究竟是受谁纠集一目了然:其中一部分人是想追求金某某的李某某自作主张纠集的;另一部分是看别人都去了,自己磨不开面子就跟风去了。法官看到这张表格后,很自然地作出了判断:认定金某某为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自从转型到律师行业以来,我时刻感受到来自当事人及家属的期许和来自案件的压力,律师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职业,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每个案件、每个当事人都各有特点,刑事律师永远不知道自己的下一个当事人是谁、涉嫌什么犯罪。也正因如此,我热爱这个充满新奇和挑战的职业,我将用自己的初心、恒心和信心迎接未来,以自己的专业、专注和专长走好每一步。


王楠,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专长为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民交叉领域法律服务及刑事合规。本硕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师从许兰亭副教授。2007年至2016年就职于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2015年获得第十届浙江省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2016年转岗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曾办理多起涉黑涉恶案件、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曾有多起案件被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有多起案件被司法机关降格处理;代理被害人控告故意杀人犯罪获检察机关、法院认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案外人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新类型案件中取得突破,获得胜诉。



金道律师事务所匠心之作

「诉之有道:金道典型案件和项目承办策略与技艺(2020)」

崔海燕•主编 赵青航 黄亮•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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