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1:14:27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援助处对林某清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被评为广东省2021年度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这是我市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之一。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以来,龙湖区法律援助处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刑事法律援助通知类案件100%指派,充分发挥法援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作用,共办理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400多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率先发力,迈出保障权益的第一步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拓展刑事法律援助新局面、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新举措。龙湖区司法局率先发力,制定《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龙湖区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值班的实施方案(试行)》,建立由92个优秀律师组成的龙湖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录库,安排法援志愿律师工作日到法院、检察院值班,配合开展刑事案件全覆盖工作,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最大限度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应援优援,做好法律援助的每一步
上述《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援助处对林某清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中,龙湖区法律援助处在接到龙湖区人民法院通知后,第一时间指派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在仔细研究、分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有异议,在案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的事实,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遵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定案证据标准及“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应判决被告人无罪。最终,龙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对该裁判,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履职,积极核实求证被告人的供述,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奔走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有效辩护意见,以专业角度从更大范围、更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不忘初心,走好亲民惠民的千万步
该案例只是龙湖区法律援助处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龙湖区法律援助处不忘初心、应援尽援,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让更多人民群众懂得遇事找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12月,龙湖区法援处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延伸,为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提供基础保障。龙湖区法律援助处先后在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律师在工作日到站值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见证具结书签署等。自设立立工作站以来,龙湖区法律援助处共派驻律师1632人次,提供法律帮助3802件。
龙湖区法律援助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对接人民法治需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打造龙湖法援亲民惠民优质品牌,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的最大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