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大连市中山区刑事大案律师费用,骗大学生贷款犯法吗

时间:2023-05-28 11:35:08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以兼职为借口,骗取大学生信任后,大连名流汇美容有限公司(简称名流汇)负责人杨某旭利用大学生的身份信息骗贷,让近120名大学生身陷债务之中。新京报记者今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杨某旭等6名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获刑5年至1年半不等。该案日前终审维持原判。

大学生兼职“充场会员”却背上分期贷

2017年11月,大连多所高校大学生的被骗经历引发了媒体关注。当时,学生们陆续接到了自称“美分期”贷款平台工作人员的催款电话,称他们在大连名流汇美容有限公司办理了美容贷款,逾期未还。这些大学生们之前只是在该美容会所做兼职“充场会员”,却莫名奇妙地背上了贷款。

据受骗大学生小李介绍,事发2017年暑假,她通过一些兼职群寻找兼职机会。当时,名流汇在群里招聘“充场会员”,即“不花一分钱”成为其新会员,帮业务员赚人头费,工资标准是100元至200元/日结,小李决定试一试。

小李表示,当时,在名流汇的地下室,她和对方沟通时,曾被对方要求举着身份证拍照,现场签署“购卡协议”、“代偿协议”等,她没仔细看就签了。一系列手续完成后,对方告诉小李,名流汇会给她打一笔钱,然后再划走,她便可以从中赚取“兼职费”。

直到两个月后收到美分期工作人员的催款电话,小李才恍然大悟,原来当时自己在名流汇跟着对方走的“流程”其实是在申请贷款、签的是借款协议、开的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打给她又转给名流汇的钱,其实是从网贷平台借出来的钱。她的个人信息被名流汇利用申请了借款,而对方已经卷款跑路。

发现被骗后,大学生们报警求助。包括小李在内,有近120名大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名流汇相关人员用来骗取北京美分期公司的贷款。

美容院老板经营不善利用学生信息向网贷平台骗贷

2017年底至2018年3月,名流汇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旭及其员工、北京美分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分期)员工王某等6人陆续落网。判决书显示,第二被告人张某宇还是大连百佳外语学校的副校长。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大连名流汇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杨某旭在卖房时与张某宇相识,期间,杨某旭将经营问题告诉了张某宇,张某宇为了获取好处,提出可以通过名流汇招聘虚假会员,向网络贷款平台谎称开展美容分期业务骗取借款用来偿还债务,杨某旭表示同意。

随后,杨某旭授意员工丁某任,于2017年5月与美分期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美分期负责审核名流汇借款人的资格,通过后由美分期的合作方提供借款汇入名流汇账户。为了骗取钱财,张某宇又找到被告人刘某、孔某帮忙。

2017年5月末左右,上述6名被告人在名流汇地下一层办公室,合谋实施犯罪。期间,刘某和孔某按照事前约定,通过微信向多个大学生招聘兼职群发布招聘兼职信息,以扩充公司会员,支付100至200元不等的工资为诱饵,骗取大学生信任,利用他们的个人身份信息向美分期借款。

在美分期电话回访核实过程中,上述人员将事前已撰写好的美分期提问的答案提供给应聘者,要求应聘者照此回答,骗取美分期通过审核,从而获得借款。之后,杨某旭将公司账户U盾和欠款明细交给张某宇,张某宇负责按期偿还杨某春的债务。

2017年7月末,张某宇发现美分期提供的借款已无法偿还杨某旭的债务后,退居幕后。为防止事发,他继续指使刘某、孔某招募人员,继续骗贷。直到2017年8月中下旬,美分期发现名流汇借款存在大量逾期,派遣员工王某前往大连调查。在发现杨某旭骗贷后,他向杨某旭索要好处费,并配合杨某旭等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如此,王某还编造了名流汇搞店庆、团购等名义继续诈骗,获得好处费5万余元。

律师:被骗学生无需继续还贷

经法院审计,杨某旭等人在此期间共同诈骗美分期人民币191万余元,诈骗所得款项约130余万元被杨某旭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2万余元用于名流汇经营,其余赃款均用于个人消费、还信用卡、被告人分成等。其中,张某宇获利9.9万余元。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名流汇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旭等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名流汇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杨某旭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3年半至1年半不等的刑期及罚金。法院责令名流汇公司退赔美分期,并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经部分被告人上诉,大连市中院于1月底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上述被骗大学生还需继续还贷吗?对此,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介绍,本案中所涉及的贷款实际是犯罪分子实施合同诈骗罪所产生的款项,学生没有真实的借贷行为,因此不需要偿还这笔借款。这些款项在刑事案件中,会以追回赃款、退回赃款的形式一并解决。“学生的身份信息是被冒用的,其主观上没有借款的意思,也没有真正收到这些款项,因此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彭艳军建议,大学生不要轻易把身份证及复印件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必要时,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写明专属用途,可以有效阻止犯罪的发生。同时,大学生在求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对方索要自己的身份信息要回函确认,在说明身份信息用途时留存证据,以免日后出现民事纠纷时,对大学生不利。

其次,彭艳军认为,大学生应理性判断“兼职”的工作内容,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不劳而获”的事,“比如充人头就能挣钱的好事怎么可能发生?很多‘充人头’行为涉嫌传销,可能违法。”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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