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1:59:37来源:法律常识
情侣拌嘴,男子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女友孙某闻讯赶到,明知自己不会水,还是下河对男友实施相救!结果却是,她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到底是意外还是一起刑事案件?
嫌疑人在指认将女友拖曳至深水区致其溺水死亡的作案水域。(检察院供图)
女友救跳河男友反被拖至深水区溺水身亡
1999年出生的宝应男子李某在淮安市区某酒吧上班期间,经人介绍,与同在酒吧上班、大他11岁的女子孙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虽然有年龄差距,但两人在相处过程中除了因李某会赌博而拌嘴外,还算融洽。
2019年2月2日凌晨3时许,两人在酒吧陪客人喝完酒下班后相约到某饭店喝鸡汤。期间,孙某发现男友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有前几天赌博的信息,两人再次为此事发生口角,孙某一气之下离开饭店。被女友扔下的李某觉得自己很没面子,在步行回家路过淮安里运河常盈桥附近时,产生跳河吓唬女友的想法,便告知女友自己在大运河跳河,在录制准备跳河的视频发送给她后,李某从桥栏杆上下来并翻过护栏进入里运河,从浅水区走至南桥墩北侧深水区。
李某其实并不想跳河自杀,当他自己走到深水区时,他紧紧抓住桥墩处一个凸起的钢筋,等待女友的到来。果不其然,在水中的李某听到女友孙某在岸上的呼喊声,但他并没有回应,而是装作自己已溺水,没有任何反应。站在岸上的女友孙某见状,也顾不得自己不会游泳,跳入河中,准备拉李某上岸。此时的李某似乎听到孙某一句“要死就一起死”,于是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孙某拖往深水区。很快,二人在水里失去平衡,李某抱住钢筋将头伸出水面,被人拉上水面,而大他11岁的女友孙某则被湍急的水流冲走,直到2月8日上午7时许,孙某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州岛附近被发现。后经鉴定,孙某符合溺水身亡。
涉故意杀人,男友获刑12年6个月
事情发生后,孙某溺水死亡到底是一起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有了定论: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很快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但是当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时,李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名也成为争论焦点。
据承办此案的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三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先行行为导致孙某处于高度危险境地,但因李某无救助能力,也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李某与女友向来关系较好,只是因琐事赌气,而主观上并不想孙某死亡,只是为了吓唬一下女友而已,对于女友孙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女友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后经淮安市中院审理、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对于李某犯罪行为的定性要紧紧抓住其主观心态,法律界可能存在以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本案中李某拖拽孙某进入深水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孙某的死亡结果与李某的拖拽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无法被切断,因此不可能是意外事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将孙某拖拽至深水区,他深知深水区的危险,他自己都需要紧抱桥墩处的钢筋才能稳住,却仍将女友置于险境,他应该是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他是故意为之,所以不应当认定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不包括自己的生命,因此自杀不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
2、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
3、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除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和未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以外的所有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法中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在意志因素上又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首先,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并且他的行为侵害了孙某的生命,满足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其次,在客观方面,李某的拖拽行为是以作为的方式将孙某的生命安全陷于巨大的威胁之中,最终也导致了孙某溺水死亡的危害结果,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拖拽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满足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此外,李某是成年人,满足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最后,李某对于孙某的死亡持有间接故意,由于李某与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平时相处和睦,但是在因琐事争吵以后产生冲动,实际上李某并不积极追求孙某的死亡结果,但是即使在饮酒的状态下,李某也应该认识到不会游泳的孙某被拖到深水区后很有可能会溺水身亡,虽然从案情上判断李某应该不具有积极追求孙某死亡的主观目的,但还是具有放任的心理态度,李某自己抱着水泥柱并且没有对女友采取抢救措施,说明其本身也并未排斥女友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
所以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不要试图通过自杀来博取对方的同情,也不要选择相约自杀来证明彼此的爱,这不仅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很有可能会使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顾红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