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6:20:23来源:法律常识
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女子郝中梅向媒体爆料称,2019年2月20日,她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旁听妹妹郝某离婚一案。庭审结束后,她与妹妹前夫刘立民发生争吵,继而被刘立民猛地推倒在地,致使她右膝半月板撕裂,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两次鉴定,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二级。于是,她作为原告,以刑事附带民事为案由,将被告人刘立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给付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44万7598.09元,但姑苏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被告人刘立民无罪。她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郝中梅说,被告人刘立民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无论什么原因,他都不应该打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立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赔偿她医疗费人民币3万3030.8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350元,营养费人民币1350元,护理费人民币7843.6元,误工费人民币6万0134.4元,交通费人民币13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 23万7139.2元,残疾用具费人民币5万元,住宿费人民币54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 44万7598.09元。然而,2023年3月20日,姑苏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刘立民无罪,这让她无法接受。
记者在“(2022)苏0508刑初444号”《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上看到,判决书中有“被告人刘立民对其推倒郝中梅的事实无异议……同意依法赔偿”字样。
判决书最后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即使存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姑苏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立民无罪;
二、刘立民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中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四百九十元四角五分,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郝中梅对记者说,姑苏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她无法接受,于是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上诉。
郝中梅在上诉状中说,姑苏区法院在“(2022)苏0508刑初444号”判决书中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有意曲解法条,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刘立民。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被告人刘立民对其推倒郝中梅的事实无异议……同意依法赔偿”,法院一边说他(刘立民)“无罪”,一边又判他(刘立民)赔偿我人民币二万五千四百九十元四角五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既然说他(刘立民)“无罪”,为啥还判他(刘立民)给我赔偿金?
郝中梅说,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件发生后,刘立民根本没有认罪认罚,不但没有任何悔过之意,而且还狡辩自己是正当防卫,强硬拒绝法院调解。一审法院在审理她的案件时,有多处偏袒刘立民的行为,找多种从轻判处刘立民的理由,最终还“不认为是犯罪”,岂不荒谬至极!
郝中梅在上诉状中最后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姑苏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8刑初444号”判决书,改判刘立民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姑苏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8刑初444号”判决书(节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姑苏法院监控显示,郝中梅被推倒在地。
郝中梅的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