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深介绍:阳泉咨询刑事纠纷律师收费多少,医药企业违法案例视频

时间:2023-05-30 10:00:04来源:法律常识


文 | 卢魏文 守正刑辩团队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企业运营的法治化较改革开放初期得以显著提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务部门,已成为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基本特征之一。但目前,企业以及企业家们对刑事风险的特性以及防范刑事风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缺乏基本的认识,其内部的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对相关刑事法律风险因各种原因往往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策略。


“刑事风险是民营企业第一风险”,刑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是最为致命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其广泛性、演进性的特点决定了刑事风险就存在于企业不规范的日常性经营、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其特有的严厉性特点也决定了刑事风险的爆发对企业、企业家的打击往往是毁灭性的。


因此,对待刑事风险不能只寄希望于事后救济,更应重点着眼于事前有针对性的防范、事中的精准把控。以合规为导向重构企业刑事责任制度与刑事司法程序,已成为趋势。


企业想要继续蓬勃、稳健发展壮大,需格外重视企业刑事合规管理,重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预防与应对,以刑法为准绳制定并遵守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正基于此,我们收集、梳理了三至五年内的相关数据,区分不同行业、领域整理出各行业企业及企业家容易涉及的罪名,以期对企业刑事合规实践发展有所裨益。


本期我们将对我国医药企业涉及的高频罪名进行介绍。


数据

检索关键词:医学、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

案例

检索条件:刑事、判决、3年内


1、地域分析


2、案由分类


受大数据检索的限制,大量含有医学鉴定的案例也被统计进来,因此我们对以上数据进行第二轮筛查,发现医药企业主要涉及的罪名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下面主要对这两类罪进行介绍。


具体罪名介绍

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自设立起,打击范围不断扩宽,发展至今逐渐涵盖70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背离立法目的成为了“著名”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务中不断扩张的现状,为医药行业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①《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2019)浙01刑终537号:被告:林某,被告单位:**医疗器械公司。2014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单位**医疗器械公司实际经营人林某,在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7万元的价格采购了北京A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为40mg*3片/盒、400盒/件的甲磺酸酚妥拉明片(以下简称“至威”)24件(9600盒);又与B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药业”)浙江地区负责人冯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订购规格为50mg*2片/盒、200盒/件的甲磺酸酚妥拉明片(以下简称“威哥伴侣”)1000件,总价款176万元,后实际收货300件(价值52.8万元),剩余“威哥伴侣”700件(价值123.2万元)因案发而未能交货。同时,被告人林某组织领导**医疗器械公司以开展销会等方式销售药品,招收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担任销售“威哥伴侣”、“至威”等药品的下级区域代理商,向他们收取保证金和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某结伙他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①被告单位**医疗器械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②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③涉案药品予以没收;

④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赃款。


2.合同诈骗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

(2021)晋0302刑初38号:2017年,李某注册登记成立了刘某一为法定代表人的A商贸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医疗器械、日用杂品、百货等。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和在逃人员身份情况,以李某辉的名字在阳泉市开发区与被害人贺某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合作医疗器械及耗材等方面业务,贺某入股投资李某辉的A商贸公司。贺某先期已投入12.5万元,并已到账和运作。为进一步合作,拓展业务范畴,贺某再投入50万元整入股李某辉的A商贸公司。贺某两次共投入62.5万元。合作期间,双方约定合作产生的收益双方共享,利润对半分成。

贺某于2018年3月将50万元打入了李某控制的其女友刘某的个人银行卡,之后李某未将此钱款打入A商贸公司的账户,其将其中12万元用于装修自己的房子,用68400元购买家具。剩余钱款大部分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小金额转出或消费,没有用于公司的经营。2018年3月,李某以介绍人的身份参与阳泉市某安医院与国药集团的业务,没有垫资。2018年李某参与阳泉市某某人民医院和国药集团的医疗设备采购业务,没有垫资,最后获利7万元,未与贺某分红。2019年李某介绍太原盛某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煤医院的业务,没有垫资。2019年8月贺某发现李某辉身份虚假后要求退款,李某于2019年11月退还贺某20万元。之后便将手机卡注销,贺某无法联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贺某钱款42.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结果:①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②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42.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被害人贺某。


3.串通投标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2020)鄂1224刑初334号:被告人:彭某,男,武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监事;被告单位:武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2014年初,被告人彭某通过网络查询到A县人民医院采购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信息。彭某本人经营的武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不具有经营大型放射性设备的资格,为取得该设备项目的中标,彭某与广州A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武汉B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串通,由被告人彭某确定上述两家公司投标报价,标书制作好后,2014年12月,被告人彭某用其妻子姐姐彭某1开户银行卡,以广州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武汉C投标有限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65000元,并以武汉B商贸有限公司向武汉C投标有限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转账支票180000元,经被告人彭某与上述两家公司串通投标后,并安排其公司员工以武汉B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参加招投标会,最终以1195万元价格成功中标。中标后,武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具有进出口医疗设备资质湖北D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磁共振设备购买协议,并提供中标设备给A县人民医院并结算设备款。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113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照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①被告单位武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②被告人彭某犯(单位)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

(2017)鲁13刑终462号:被告人杨某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A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A贸易公司主要以加盟量子芯灸片为幌子发展会员牟取暴利,要求参加者每人缴纳20000元费用入会成为会员,公司向会员发放两片以170元至19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的量子芯灸片,会员再进行双线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线下发展会员的数量获得相应奖励。现查明该传销组织层级已达到100多级,发展会员21792名。


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徐某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结果:①上诉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②上诉人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Ⅱ.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规制药品安全是社会风险治理中的重要一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公众对于用药安全的需求愈发强烈。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具体危险犯改变为抽象危险犯,克服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本罪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具有浓厚行政属性的关于“假药”定义的条款,并增加了药品使用单位明知假药而提供的处罚规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 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案例

(2018)苏09刑终505号:2015年7月之后,被告人庞某1、庞某2合谋后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新坡村**号,从被告人杨某处购得玻尿酸原料及针管、针头等材料,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包装盒、助推器、推杆、说明书等辅料,雇佣被告人陈某1、陈某2帮助组装自创雅丽特等品牌玻尿酸成品予以销售,被告人庞某1联系买方后通知被告人陈某1、陈某2邮寄发货。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庞某1生产假药仍向其销售玻尿酸原料及针管、针头等材料。


法院认为:上诉人庞某1、庞某2、陈某1、陈某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私自生产假药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上诉人杨某明知上诉人庞某1生产假药仍提供生产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


裁判结果:①被告人庞某1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②被告人庞某2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③被告人陈某1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④被告人陈某2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⑤被告人杨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Ⅲ.贪污贿赂罪

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野蛮生长,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商业贿赂在企业经营中属于十分普遍的行为,很多医药行业的企业在产品推销、业务招揽、办事审批等方面无法避免的需要疏通关系、人情往来,使得企业和企业家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单位行贿罪、行贿罪、贪污罪也在我们检索的医药行业涉及刑事罪名中位居前列。



1.单位行贿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2015)泉刑初字第00090号:被告单位A医疗科技公司;被告人赵某,A医疗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A医疗科技公司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向江苏省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肿瘤医院、贾汪区人民医院、淮安市中医院、临泉县人民医院等医疗单位销售医疗设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与赵某合意或默许,给予上述医疗单位相关人员贿赂合计人民币504388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医疗科技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604388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赵某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


裁判结果

①被告单位A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

②被告人赵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行贿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点: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016)皖0506刑初54号:2012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为获得时任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张某乙、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张某丙、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陈某丙及某镇卫生院院长周某在药品销售业务方面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上述四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00元。期间,在张某乙、张某丙、陈某丙、周某的帮忙、关照下,李某与某镇中心卫生院、某镇中心卫生院、某镇中心卫生院及某镇卫生院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药品销售业务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30000元,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某向多人行贿,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3.贪污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案例

(2019)川32刑终5号:被告赵某为九寨沟县人民医院医师,利用其担任永丰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赵某在永丰乡卫生院先后9次采取虚列乡村医生培训费和补助费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35,679元;2011年5月,赵某在永丰乡卫生院化粪池清理改道时,采取虚增人工费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1,800元;2011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赵某在永丰乡卫生院先后12次采取虚列下队包车费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53,815元;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赵某在为永丰乡卫生院进购药品时,先后3次采取从县医药公司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106,304元;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赵某先后多次将永丰乡卫生院总价值人民币53,116.45元的药品低价转卖给九寨沟县惠民大药房,并将惠民大药房支付的药品款24,365.9元据为己有;2012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赵某在永丰乡卫生院先后11次采取虚列“焚烧垃圾燃油费”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13,746元;012年7月份,赵某在为永丰乡卫生院定制护窗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650元;2012年8月份,赵某在为永丰乡卫生院定制窗帘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份,赵某在为永丰乡卫生院购置空调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用公款为自己家里购置一台价值人民币3,700元的海尔冰箱;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赵某在结算永丰乡卫生院与九寨沟县杰诚科技联想专卖店的账务时,先后2次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2,000元;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赵某在永丰乡卫生院先后3次以从县医药公司领取药品配送费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人民币18,214元;2013年3月份,赵某在永丰乡卫生院用公款为自己家里购置一台价值人民币4,310元的桑乐太阳能热水器;2013年3月份,赵某在支付永丰乡卫生院电费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永丰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收入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14,234.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真诚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结语


奉法为尊,立足现行法律规定,剖析犯罪构成,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供解决路径的必要条件。


医药行业作为国家、社会重点关注的行业,肩负着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守住合法合规底线,提高行业政策敏感度,厘清经营范围和边界,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是医药行业企业、企业家维持企业正常、健康发展,避免陷入行业相关刑事法律风险所必需的。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案件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当事人 补偿费 被告人 肇事罪 逃逸 债务 公司 刑事案件 打官司 交通肇事 离婚协议书 交通 驾驶 法院 赔偿 债权人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事故 鉴定 甲方 事务所 合同 车祸 辩护 人民法院 被害人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