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6:29:29来源:法律常识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副庭长、信访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叶琦为我们讲解如何正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3个维度。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经验”。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做好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调解工作,既能够切实有效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审理的效果和质量,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刑事法官如何增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能力,如何以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做好相关调解工作,已然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应用,是指刑事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在刑事法官的主持下,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亲友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因被告人的刑事犯罪所引起的民事纠纷的有关诉讼活动。
其仅是对一些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之外,以调解方式解决有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调解需要一种高于法律运用能力的特殊技巧。因为调解的目标并不仅仅是着眼于解决当事人眼前的纠纷,就事论事。而是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恢复当事人间的和谐关系。因此,调解所涉及的内容比一般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要宽泛得多,除刑事案情本身以外,还需要了解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实。
调解既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能力。做好调解工作,既要在宏观上确立调解策略,也要在中观上掌握调解技巧,更要微观上运用调解方法。正所谓“道以明向”“法以立本”“术以立策”,三者互为依存、不可或缺,需要不断琢磨、总结和运用。
01
道以明向:宏观上把握调解原则
对于刑事法官而言,要想成功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至少应该掌握以下三点原则:
(一)分清是非是前提
无论是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案件,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永远是成功调解的基本前提。
如果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径行调解,会被当事人认为是“捣糨糊”“和稀泥”,甚至造成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误解。调解前,先摆出基本事实,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形成明确的心理预期——如果此案依法判决,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待当事人在合理预期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得失后,法官再行提出调解建议或方案,可以增加当事人的自觉接受度。
(二)因案制宜是基础
常言道,教书育人,唯有因材施教,方可桃李满天下;治病救人,唯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亦如是,许多刑事法官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对于当事人协商意愿较强,条件差距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而对于当事人比较对立,方案差距较大的案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更为适宜。
涉及多名受害人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可以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影响力或话语权较大的人身上;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案件,则要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友是关键所在。
(三)把准时机是关键
掌握调解的“火候”和时机是成功调解的必要条件。如果急于求成,易使当事人产生逆反、排斥心理或信任偏差;倘若听之任之,又可能使当事人自发形成的调解模式流于空泛、开“无轨电车”,丧失最佳时机。
例如,在常见的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有时由于案件办理迅速,伤亡事故发生不久即进入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往往仍处于对立状态。此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就不宜操之过急,需要先放一放、缓一缓,给当事人平复心情的时间,期间要注重引导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保持理性冷静,再慢慢尝试打开心结。如果在双方情绪未得到平复的情况下就开展调解工作,可能适得其反,甚至“火上浇油”,让双方彻底丧失调解的可能性。
反过来,如果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并不激烈,或者被告人在言谈举止中表现出后悔,希望法官能缓和、促进双方关系,那么法官应迅速抓准这一时机,趁热打铁,为双方友好协商创造条件。
对于双方当事人所提条件相差过分悬殊,暂时殊无可能成功调解的案件,可以采取“打持久战”的策略,通过刑事部分审判的推进,观察当事人态度变化情况,并辅以一定的“背靠背”调解:首先,通过法律释明降低当事人过高的心理预期,双方条件相差不远时,再因势利导使双方或一方做出适当让步,以最终达成调解目标。
有时也可以先由法官助理组织第一轮调解,了解双方的态度、预期和条件。待双方初步产生协商意愿后,再由法官主持调解工作,进一步促成双方形成调解方案,也让当事人感受到刑事法官出场调解的正式性和威严性,这样更易于达成调解目标。
02
法以立本:中观上掌握调解技巧
从中观层面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技巧是指刑事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针对具体案情以及当事人的不同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实践中刑事法官常用的调解技巧主要有两点:
(一)语言技巧——“会说话”的艺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有时就是一门说话的艺术。同一层意思,通过不同的表达方式,会引起不同的效果,实践中也会出现词不达意、“用力过猛”的情况。
具体而言,就是说话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
所谓因人而异,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当事人,语言风格、语气强度以及语速节奏应有所变化,让当事人在法官恰当、舒适的语言表达中产生共鸣。
例如,对于老年当事人,应适当放缓语速,言语之中体现尊重与关爱,努力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对于年轻当事人,则应平等以待、不居高临下,不含糊其辞,必要时可以进行真诚、耐心的教导或引导。对性格爽朗之人,应当快人快语、干脆利落、直击要害;对于顾虑较多之人,则应不急不躁、条分缕析。
所谓因事而异,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应当体现不同的语言技巧。
例如,对于因邻里矛盾引发的伤害类刑事案件,应当注重从邻里关系上着手化解,可以采取“拉家常”的方式,循循善诱、推心置腹。如果是恶性暴力型犯罪,而被告人及其亲属又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时,则要先对被告人义正词严地进行训斥,施加道义和法律上的压力,将其气焰打下来,促成平等对话的基础。
所谓因时而异,是指在不同的调解阶段,亦应当运用不同的语言技巧。
进入诉讼阶段初期,当事人双方较为对立,各自提出的条件往往相差较大,或者正处于相互试探的博弈过程之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对调解的法官也抱有较大戒心。此时,语言应尽可能平和委婉,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拉近双方距离,同时也争取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与理解。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如果双方当事人目标已经较为接近,则法官在表达上可以更加直接一些,以便对当事人形成助推作用,让其尽快走出犹豫的状态,下定决心达成调解方案。
前后语言风格之所以发生变化,是因为经过前期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已体会到法官的良苦用心,对法官已经建立一定的信任感,不再会因为法官语言直白而误解其偏袒一方当事人。相反,如果此时法官语气上仍是慢条斯理、不温不火,态度上毫无主见、坐观其成,反而会使心存疑虑的当事人更加犹豫,使得调解久拖不决甚至错过契机。
(二)情景技巧——善解人心的钥匙
首先是背景的选择。在诉讼初期,法官往往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其好处在于在没有对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法官说话可以深刻、彻底一些,甚至可以对态度不端正的被告人进行较为严厉的批评,使被告人及其亲友深刻领悟和体会被告人所犯罪行给被害人一方造成的苦痛,并引导其力求以调解中的实际行动和善意释放加以修复。而对于被害人一方,可以通过较为直白的语言使其清晰了解不切实际的调解目标或“狮子大开口”的条件不仅不利于双方关系的修补,更可能造成“人财两失”的局面。在诉讼后期,“面对面”的方式往往更加有效。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法官在语气上可以更加缓和,注重维护双方的面子,避免因一方“下不来台”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其次是场合的选择。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当事人,还需要精心选择不同的场景来营造适当的氛围,帮助当事人打开心锁。对于暴力型犯罪案件,可以选择法庭作为调解场景。庄严肃穆的法庭,会令当事人肃然起敬,让被害人一方感到心里踏实,而被告人一方自觉心虚理亏。对于婚姻家庭类、邻里类纠纷引发的案件,可以选择当事人比较熟悉亲切的场合,比如圆桌会议室、居委会会议室甚至一方当事人的住处等。在这类场合开展调解工作,有助于拉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促成矛盾化解。对于因工作矛盾引发的纠纷,适时可以邀请单位领导参与调解,并将调解的场合选择在单位会议室,这样当事人在调解时可能会表现得更加宽容、大度一些。
03
术以立策:微观上善用调解方法
对于具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言,微观层面上可以使用的调解方法有很多,主要需要掌握三种常见的方法:
(一)情感交流法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因为牵涉到刑事犯罪,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往往十分激烈。尤其是被害人一方,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巨大的肉体痛苦或者蒙受经济损失,经常是满腹委屈、无处发泄。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官更应重视当事人的心理和情感建设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感需求有的放矢,避免因盲目调解导致弄巧成拙、“火上浇油”,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具体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学会倾听。要耐心倾听当事人情感的宣泄,有时甚至是怒气的发泄。倾听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心平气和,这是取得信任的前提。
二是要学会疏导。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启发当事人之间换位思考、推己及人,引导当事人体会对方的苦楚和不易,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
三是要善于发现和创造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共鸣点”。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熟人且曾经关系不错,那么既要教育被告人积极真诚认罪悔罪,做出赔礼道歉,也要运用双方曾经的特殊关系,引导他们回忆过去,顾念以往感情。积极做好双方关系的修补工作,以达到冰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的圆满局面。
(二)引导比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不同于民事案件调解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这种调解不单纯是民事赔偿的问题,而是和刑事犯罪的量刑结果交织在一起。
从被告人及其亲友的角度而言,既希望被告人能够获得轻判,又希望付出的民事赔偿代价可以尽量小一点,一些经济基础较差的被告人家庭更是如此。而对于参与调解的被告人亲友而言,他们毕竟不是刑事被告人,替取保候审或者在押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定监护人除外),而仅仅是道义或者情感上的责任。同时,他们也担心在付出大量民事赔偿后,被告人并未得到相应的轻判结局。所以被告人亲友对调解工作的顾虑较多,往往并不积极。
从被害人及其家属角度来说,他们既希望能够对被告人施加重判,“出一口恶气”,又希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尽可能多的民事赔偿,因此在赔偿数额上往往期望值较高,甚至“漫天要价”。
还有不少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对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规定不甚了解,对应该提出怎样的调解目标心里没底,从而导致双方相互试探、相互提防。
具体可以通过向当事人讲解已调解成功的同类型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比对,权衡调解利弊,促成当事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达成调解。
另一方面,也要把握解释说明的度。既不能对当事人关心的问题如可能出现的量刑结果置之不理,一概以审判秘密为由不做任何答复,也不能满口答应当事人提出的缓刑或者免刑要求。而应当做好现行法律和政策的释明工作,解释说明法院的态度和立场,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三)巧借外力法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和参与人的信任十分关键。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对自身聘请的律师或者与本案毫无牵连的“局外人”充满信任,但对法官缺乏必要的信任。
例如,在一起轻微故意伤害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同事关系,因工作纠纷引发了伤害犯罪。事发后,双方还曾经一起商谈过民事赔偿事宜,但最终不欢而散,致矛盾激化。法庭上双方情绪对立,似乎没有调解的可能。但法官注意到一个细节——双方当事人均流露出对公司某个领导的信任。法官见机邀请该名领导一起参与调解工作,并借用了该单位的会议室作为调解场所,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当然,法官对于“外力”的选择应当慎重。有的“外力”不请自来,甚至“来者不善”,有的不是来劝和,反而是来助威的。错用这样的“外力”就会加剧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程度,法官应当将这些“外力”“拒之门外”,或者做好他们的劝解工作后再允许其参与调解。
结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虽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有共性和相通之处,但也有其明显的特点,宏观、中观、微观的3个维度也均围绕其特点展开。刑事法官要抓住关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找准时机开展调解工作,“因案制宜”选择调解方式、语言风格及背景场合,运用情感交流、引导对比、巧借外力等方法,刚柔并济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作者介绍
叶琦,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副庭长、信访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法院“十佳青年”,荣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主审的刑事案件中,1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件入选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另有10余件获评上海法院“四个一百”。撰写并公开出版个人刑法学专著1部,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刑事审判参考》《上海审判实践》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和案例评析60余篇,3次参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法官智库”丛书的撰写工作。多次参与撰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论文等,获得多项奖励。
作者丨叶琦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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