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2:50:43来源:法律常识
3月1日,昌宁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就捕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王自权、李兴强、王自斌非法拘禁一案举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审查会。审查会邀请了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领导、看守所所长、案件承办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该院相关科室干警参加了公开审查。
该案系捕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其中一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向该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公开审查会上,该院监所部门案件承办人首先介绍了案情:犯罪嫌疑人王自权、李兴强与被害人吴明坤因劳务关系引发债务纠纷,两名犯罪嫌疑人多次与被害人索要欠款未果。2016年01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自权、李兴强、王自斌再次因债务与吴明坤发生争执,后三人将吴明坤非法拘禁近8小时,在拘禁过程中用绳子捆绑吴明坤手脚,并用钢管对其手脚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吴明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次,申请律师就请求变更强制措施说明理由并举证、县看守所所长介绍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关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县公安局办案部门、昌宁县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就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发表了各自意见;最后,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也各自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社会危害小,在关押期间能够遵守监规,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一致同意县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3月2日,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办案部门书面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3月3日,县公安局办案部门采纳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并于当日对三名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释放出所。
该案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归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后,昌宁县院首次以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首例案件。在该案的办理中,该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办理,起到了规范执法程序和促进监所业务的目的,为今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