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有名的律师刑事辩护(福清市著名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3-05-06 15:43:59来源:法律常识

福清有名的律师刑事辩护(福清市著名刑事案件律师)

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充分行使的辩护权。但是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不懂得如何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从侦查至审判,甚至再审。

下面小编讲下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的时候,当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的事实记录不准确的时候,要提出来,因为笔录一旦确定,可能影响后面的量刑。

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鉴定结论有意见时候,如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财物价格鉴定、毒品鉴定等相关鉴定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有意见的话,要提出来,而且可以申请对相关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没有记录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将相关事实补充进笔录。

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的事实的话,可以向派驻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反映。

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公诉机关提审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没有将有利的事实记录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并要求调查落实相关有利的事实,比如,对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相关证人、书面证据以及立功表现的相关事实,公安机关没有落实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诉机关反映。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里的案件事实有意见的话,可以提出自己主张的事实,这个事实的主张一定要在庭审前认真思索,一定要表达的有条理,也就是说庭前要充分准备。在庭审中碰到,有的被告人虽然提出自己不同的事实,但表达的没有条理。在庭审的举证、质证阶段,被告人一定要认真听公诉机关的举证材料,如果听得不清楚、不明白,一定要叫公诉机关再宣读。因为,在庭审前,在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没办法事先阅读公诉机关的相关举证材料。在庭审的时候,如果被告人认为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而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没有收集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和落实,包括申请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在辩护阶段,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辩护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观点。包括:犯罪动机、家庭情况等。

举个例子:一个案件,被告人因家庭非常困难,想买辆车载客挣钱,因为自己没有钱,向其父亲借钱,其父不同意,于是,放火烧了家里的附属房,事后也有帮忙灭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损失的财物不多。一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上诉后,由于其充分阐述了家里的相关情况,二审法院在落实了相关情况后,给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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