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8:07:16来源:法律常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源汇”)因营业信托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银河源汇已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沪74民初81号),上海金融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1、被告上海大涵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1日前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226,758,093.15元至银河源汇指定账户;2、被告上海大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景龙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律师费、保函费共计800,000元至银河源汇指定账户;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上海大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景龙共同承担并于2018年12月11日前支付至银河源汇指定账户;4、如果被告上海大涵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被告上海大涵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景龙应共同支付该笔款项并向银河源汇支付违约金;5、如果被告上海大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景龙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被告上海大涵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景龙应当共同支付该笔款项并向银河源汇支付违约金。截至本公告日,银河源汇已收到上述第一项款项及第三项款项。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