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2:18:42来源:法律常识
以往每到年关岁尾,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处于高发期和易发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方城警方从强化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入手,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查破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质案。
2018年1月22日,方城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清河乡和庄村村民李某刚(男汉族,45岁)家中存有烟花爆竹,且来历不明。清河派出所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即对此藏匿点进行全方位的搜集取证,共收缴各类烟花爆竹二十余箱,及时消除了一大安全隐患。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刚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患有严重心脏病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方城公安特别提醒: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特殊爆炸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等因素影响,无论是生产、运输和储存,还是销售和燃放等,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危害性
非法生产危害性:非法生产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危害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储存危害性: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大群众要怎么做呢?
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不生产、储存、销售和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2.绝对不能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3.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