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科普一下安徽蚌埠怀远县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蚌埠情杀案

时间:2023-05-31 13:57:26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初,因为与“绷不住了”谐音,“蚌埠住了”突然上了热搜,有点莫名地搞笑,似乎也说明蚌埠这座有着“安徽珍珠港”之称的三线城市,在各地年轻网民中的知名度并不太高。

其实,在汪伪政府时期蚌埠一度成为安徽省政府的所在地;被国民党称为徐蚌会战的淮海战役,更让蚌埠成为一座英雄的城市。解放后,因为地处京沪铁路与淮河的交叉点,交通便利、四通八达的蚌埠,在安徽省的地位一直比较靠前;这从改革开放之初安徽汽车牌照的排序就可见一斑,那时省会合肥的车牌开头是“安徽01”,蚌埠是“安徽02”。

如今蚌埠的车牌序号不仅让位给芜湖退居到皖C的第三位,每年的GDP更是徘徊在老七的位置上,综合经济实力明显落后于长江沿线的芜湖、安庆和马鞍山。

尽管幽默的当地人说蚌埠的全称是“大蚌埠列颠及怀远五河固镇联合王国”,但在积极融入长三角的安徽沿江城市面前,这个拥有一市三县的沿淮城市的确有点小压力。

不过,蚌埠有一项实力一直让安徽长江流域的城市自愧不如,那就是喝酒。

据说在安徽淮河流域一直有“淮南虎,宿州狼,喝不过蚌埠小绵羊”的江湖传说。对此,安徽爱喝古井贡酒的阜阳人,还有爱喝口子窖酒的淮北人纷纷表示不服,但生活在长江流域的芜湖人不服不行。

全国人民都知道芜湖有一个炒瓜子的“傻子”年广久,芜湖人民更知道年广久特别爱喝酒,且为喝酒闹过很多广为流传的笑话。但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年广久正是来自蚌埠喝酒最彪悍的怀远县。

而本文故事的发生地,正是曾经隶属怀远县、如今与怀远新城接壤的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

为了找活干,喝了顿大酒

与蚌埠市东南面接壤的,是安徽滁州市凤阳县,凤阳有一个家喻户晓的小岗村,那里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

在蚌埠的梅桥镇,却有一个大岗村,这个村以蔬菜种植为主业,但年轻农民大都常年外出务工,其中凤阳便是大岗村农民外出务工爱去的地方,本文的被害人小李便是这样一位农家子弟。

大岗村鸟瞰

2019年初春,春寒料峭,刚刚过完小年的小李一直在找活干,偶然获悉朋友老王的表弟张加田手上有活。

1980年出生的张加田是刑满释放人员,2011年因为犯盗窃罪坐了两年牢。出狱以后,有做工程的朋友常常分包一些小项目交给他做。2019年春节期间,经朋友介绍,张加田在凤阳县总铺镇接到一个活,是一座经营农家乐的生态园请他去做门头和护栏。元宵节过后,张加田准备拉上表哥老王一块去凤阳,小李知道后便也想加入。

3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小李与张加田相约一块喝酒,当时在坐的就有张加田的表哥老王。据老王事后回忆:“饭桌上小李只要一个月五六千元,张加田说一个月给八千。”

从这份证言中可以看出,张加田给出的薪酬标准明显高出小李的实际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小李要跟张加田去凤阳干活的念头。

转眼就到了下一周的周末,这天晚上大约9点多钟,张加田叫上朋友邵某去位于淮河南岸禹会区的一家饭店与小李见面,张加田和小李在酒桌上初步约定第二天就去凤阳。

和老王的那份证言一样,邵某后来向警方证明,张加田在酒桌上和小李聊了薪酬,张加田说给小李每个月8000元,小李说不用,每个月给6000元就行了。

这餐酒他们喝了个把小时,小李和张加田等人都喝大了。酒后邵某独自回了家,小李则骑电瓶车载着张加田从淮河南岸的禹会区到了北岸的淮上区。

淮上区是蚌埠的新城区,也是面积最大的一个区。张加田所住的果园新村就在淮上区,但小李却没有把张加田送回家,而是把他接到了同样位于淮上区的大岗村,那里是他和父母居住的地方。

图上方的大岗村是案发地

小李的母亲张妈当时刚刚睡下,大约11点多钟,就听到有人开门进家,接着就传来儿子与人说话的声音,两人先在儿子的屋里说,后来又跑到院子里说,虽然两人声音有点大,但说些什么张妈并没有听清,只是觉得好像两人发生了争执。张妈就起身过去看了一下,见与儿子说话的是一位穿黑色棉衣的陌生人。张妈便客气地对那人说:“今晚黑,你就在咱家睡吧。”

张妈张罗了一会儿就回屋睡觉了,入睡前听到儿子和那人又开门出去了。等张妈一觉醒来已是第二天早晨,她进儿子的房间一看,发现屋里没人,地上扔了一地的瓜子壳和蚕豆壳,还有空的啤酒瓶。

儿子夜不归宿,张妈也没有多想,她把房间收拾了一下,照例下地干活去了。

此时她完全没有想到,昨晚是她和儿子见的最后一面。


手机被捡到,人却不见了

案发的水塘边长满了茂密的水草

从小李家出门往北,步行大约70来米,有一片呈长方形的水塘。水塘的周围是大片农田和菜地,南端有一条20米长的水泥路,每天下地干活的村民都要从这条水泥路上经过。

2019年3月9日的早晨6点多钟,菜农王某走在水泥路上,偶然看到地上有一部手机,手机旁边的地面湿漉漉的,王某便猜测可能是有人在这里刷车的时候不小心落下的。

这条水泥路边的水塘是一个荒废的鱼塘,鱼塘周围大都被茂密的水草所包围,但在水泥路北侧靠西端的位置,有一段塘边没长水草,有些村民常常会在那里下到塘边洗手,有些拉粪车的村民会在那里打水上来刷车。

王某捡到手机后去问村里人,昨晚有谁在塘边刷过车,却没有结果,于是把手机带在身边。不料第二天就接到张妈打给儿子小李的电话,才知道手机是小李丢的,王某便让张妈来取手机。

张妈随即给老伴打了个电话,让他抽空去王某处取手机。小李的父亲当时正忙别的事,过了好几天才想起来去王某家取手机。此时儿子小李依然没有回家,但找回来的手机却响了,说话的是一位女生,一问方知是小李的女朋友小崔。

小崔在3月9日凌晨曾经收到小李发来的两条信息,内容是“我没喝多”、“我回家了”。当时小崔已经入睡,并没有回复。到了中午,她给小李打电话,却无人接听。过了几天再打,发现接电话的是小李的父母,双方于是见了面,都觉得有些不对劲。他们先是设法将小李的手机解锁,可打开手机没有发现异常,最后大家一致决定去梅桥派出所报警。

2019年3月19日下午,梅桥派出所的陈警官接到报警后赶到大岗村,在王某的指引下来到捡手机的水泥路上查看,发现水泥路北侧水塘有一段没有被水草包围,这让陈警官很自然联想到10天前处理的一个警情。

当时是3月9日凌晨3点53分钟,正在值班的陈警官接到本辖区科创产业园的保安电话,称有醉汉砸门。陈警官带了两名辅警立刻赶到现场,发现有一名自称叫张加田的男子满身酒气,衣服也是湿的,脚上只穿了袜子,没有穿鞋。此人说有两个朋友掉进前面的塘里了,请求警察去救人,但落水的具体位置他却说不清楚。陈警官于是载着张加田在附近的几个水塘边寻找了一个多小时,并没有发现疑似落水的人。天快亮的时候,民警通过张加田的手机通讯录联系到他的姨丈,得知张加田的具体住址,然后用警车将其送回了位于果园新村的家中。陈警官记得进小区的时候,张加田显得比较清醒,准确报出了家里的楼栋号和门牌号,自己拿钥匙开门进了家。

陈警官将10天前出警时遇到的上述情况与小李的失踪联系起来,便觉得小李有可能就是3月9日凌晨四五点钟那个叫张加田的醉汉让他们帮忙去找的落水者。陈警官当即在王某捡手机的地方打电话向所领导做了汇报。梅桥派出所所长和教导员立刻赶到现场,并让大岗村村委会李书记过来帮忙。

此时大约是下午6点多钟,在没有被水草包围的那段水边,胡所长蹲下身查看周围的情况,不料口袋里的手机不慎滑落出来掉进了水里,胡所长便找来一把铁锹探到水里去捞,却没有捞到。村支书老李见状,就去附近村民家找来一把长一些的铁耙。当他赶到塘边发现胡所长的手机已经被捞了上来,但民警们让他继续用铁耙探到水里看看有没有其他东西。

老李于是将铁耙在水里搜寻,突然就感觉钩到了东西,而且特别沉。他用力将铁耙往外拉,结果让在场的民警们惊呆了:

一只手赫然浮出了水面!

酒后起争执,一人溺水亡

水下十有八九是一具尸体!胡所长当即让村支书老李停止打捞,迅速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同行的易教导员则打电话向110指挥中心做了报告,很快,刑警队和法医便赶到了现场,并组织村民开始打捞。

老李临时找来了一些村里办丧事用的孝布,将这些孝布接在一起,然后由小李的二大爷下到并不是很深的水里,将孝布的一头缠在尸体的腰间,另一头由岸上的村民往上拉,同时用铁耙进行钩拽,小李的二大爷则抱住尸体往上提,大家齐心合力,在当晚7点多钟将尸体拖到了岸上,此时在场的村民们都早已认出,这正是失踪了整整10天的小李。

后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小李的死因是溺死,体表没有明显外伤,死亡无毒物因素参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死亡时间在末餐后4-6小时范围内。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则要从重处罚。

小李溺水后在水里泡了10天,在新陈代谢停止的情况下,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依然被测出逼近从重处罚的醉驾标准,足见他和张加田事发当天酒喝得是多么失控。

小李的死亡,让刑警们判断张加田有重大嫌疑。3月19日晚,张加田接到派出所电话,让他前去接受调查。

此时的张加田早有不祥的预感,他在派出所交待了整个事发经过。

据张加田供述,3月8日快12点的时候,他来到小李家中,当时他酒劲已经上来了,感觉有些迷迷糊糊。小李又拿了一些酒过来请他喝,他没怎么喝,小李又和他谈到工资的事。原来告诉小李每月可以给8000工资的张加田,此时却对小李说,8000肯定给不了,还说不愿意干他就去找别人,两人为此发生了争执。

此前有证人证明,张加田两次在酒桌上向小李承诺的月薪是8000元,而小李只要张加田给他五六千块钱的月薪就愿意干,为什么张加田此时在派出所却自称在小李家两人发生了如上的争执呢?

由于小李已死,两人在小李家究竟为什么争执只有张加田的一面之词。按照张加田的说法,两人争执不下,小李硬拉着他出了家门。在路上,走在左边的小李一直拉着他的左手。也不知道走了多远,小李突然将他推到了路边的水塘里。他爬上岸问小李为什么推他,小李没说什么,又把他往塘里推,两人后来就滚到水塘里厮打起来。最后张加田推倒小李独自爬上了岸,然后迷迷糊糊走到一个厂子门口砸坏厂门,保安报警喊来了警察,他就跟警察说有人掉到水塘里了,让他们赶紧去救人,后来民警带着他在附近找了一个多小时,结果没有找到。

张加田口供里的“厂子”就是蚌埠科创产业园。产业园保安向派出所报警的时间是凌晨3点53分,而张加田的表哥老王,在凌晨2点37分接到过小李的一个电话,他问老王:“我和张加田打架你帮谁?”

老王说:“都是兄弟,你们两个打什么架呢,你们要打架,我谁也不帮。”说完老王就把电话挂了。

这应该是小李生前最后一个通话记录。

从张加田向警方交待的供词中,不能确定他知道小李给老王打过这个电话。那么,这个电话是在什么地方打的?小李的手机又是什么时候掉的?

从小李凌晨2点37分打这个电话,到科创产业园保安3点53分报警,这中间只有一个多小时。小李和张加田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当时现场只有小李和张加田这两个醉汉,如今其中一人已经死亡……

张加田的母亲黄妈在3月9日早晨5点钟左右接到儿子的姨丈(黄妈的姐夫)的电话,告诉他张加田酒后惹事,梅桥派出所刚刚打电话找过他。黄妈急忙给派出所打了电话,被告知儿子已经被民警送回果园新村。

当天是星期六,到了上午,放心不下的黄妈带着平时由她照看的张加田的儿子,来到果园新村见到了张加田。此时已经酒醒的张加田告诉母亲,跟别人酒喝多了,一起掉沟里了。

过了几天,张加田便去了凤阳,但心里却惦记着小李落水之事,他有些后怕。此前他将这件事告诉了家住国购广场住宅区的一位姓解的大姐。解某也认识小李,她后来在国购广场附近看到一辆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坐着一名男子很像小李,就赶紧打电话告诉了在凤阳干活的张加田。可张加田依然不放心,让解某去查看国购广场的监控,解某去了以后却被告知监控坏了。在此期间,张加田拨打过几次小李的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就是别人接的电话,心虚的张加田便开始删除手机里与小李相关的全部信息。

然而,他删得掉自己手机里的信息,却删不掉小李手机里的信息,更删不掉他对小李犯下的法律所不容的罪行。

故意杀人罪,判刑十五年

2019年3月22日,张加田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2020年9月11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张加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2021年8月31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对张加田案件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加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加田具有前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认定张加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对这一判决,张加田依然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明知被害人会被不到一米深的水淹死;被害人的手机落在鱼塘旁的路上以及手机附近路面有潮湿的痕迹等情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此,他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张加田的辩护人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加田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部分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根据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张加田的供述和辩解,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实案发当日凌晨,张加田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在李某家北侧约70米处一水塘边,发生肢体冲突并落入水塘,二人在水中相互厮打,而后张加田将李某推倒在水塘里并离开现场,李某溺水死亡。相关证据材料

张加田和李某在水塘里相互抱在一起像摔跤似的厮打,后张加田将李某摔倒在水里,其也摔倒压在李某身上,二人均呛水,双方站起来后,张加田又推李某胸口,致李某再次摔倒在水里,之后张加田往岸上爬,因为衣服在水中浸泡后增加了重量,张加田遂将棉袄脱掉爬上岸,上岸后自己已经没有劲了。此时,张加田根据自己爬上岸的情况以及当时已是夜间无人经过该水塘且水温较低等因素,应当知道被其推倒在水里的李某经过双方的厮打且穿着衣服,有可能没力气爬上岸而导致死亡,却没有采取自行救助或到离水塘不远处的村庄内寻找他人进行救助等有效措施阻止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离开现场,经过村庄,到了距离案发现场约800米处的科创产业园,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是放任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且向保安和民警谎称其从外地刚回来,与被害人是网友,隐瞒了李某落水的事实以及案发现场的方位,致被害人没有及时被发现和救助,造成被害人李某溺水死亡。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张加田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加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张加田具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加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法院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本案,主要依据的是《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刑法中最重的刑事犯罪,故意杀人罪也是刑法中唯一的从高到低适用刑罚进行量刑的条款。

因为没有自首情节,却有犯罪前科,张加田没有被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是予以了从重处罚。

如今张加田应该已经从蚌埠看守所被押送到蚌埠监狱服刑,从他在法庭上辩解自己无罪可以看出,他到了二审阶段并没有充分表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

由此笔者想到喝酒的问题。假如张加田和小李,案发前没有喝大酒,这样的悲剧还会发生吗?

然而,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官面前,这样的假设似乎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也许,对有些人来说,正是因为喝了大酒才充分暴露出本性中恶的一面,法律更不会因为某些人喝了大酒就赦免他们酒后铸成的大错。

在此,笔者想奉劝那些依然迷信“感情深一口闷”的酒孬子们一句忠告:

酗酒有风险,端杯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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