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4:22:08来源:法律常识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文学界掀起有关知识产权的维权案:著名作家金庸状告“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的作者江南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广州天河区法院4月25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佛山作家盛慧认为,小说出品最核心的是人物,人物相当于商标,同人小说也属明显的抄袭,希望案件结果有助于国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认知。
据了解,小说《此间的少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主角乔峰、郭靖、令狐冲等是大学生,郭靖和黄蓉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而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
庭审中,原告、被告均未到庭,委托代理律师发表意见。原告认为,江南未经原告许可,在《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借助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作家有看法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佛山部分作家。佛山市作协主席张况认为,“同人”在我国古代文学创作里也有见,往往以“续”“后”“补”的形式出现;在现代,大量的文艺作品处于灰色地带。很多人改编四大名著,改得面目全非,比如有些电影《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西游记之大闹天宫》等。
“《此间的少年》的主要角色抄袭了金庸小说的典型人物,短期时间在市场取得了一定的销售业绩,很明显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张况还谈到,今年来发生了较多作家维权事件,比如2014年,琼瑶状告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有维权意识的作者通过法律途径,最终得到公正判决,在行业内敲响了警钟。
佛山作家盛慧认为,抄袭现象要付出代价,即便是网络文学也不是法外之地。“大家习以为常,恰恰是最可怕的”,小说生产最核心的是人物,人物相当于商标,同人小说是明显的抄袭,希望未来案件的结果有助于国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认知。
对此,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分析道,被告可能涉及著作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等问题。法律上著作权包括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首先,每个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署名权。《此间的少年》并不是完整地抄袭原告的作品,而是借用了原告一系列小说的人物形象、人物情感关系,人物性格特征等要素,进行再次创作,也就是当下人所说的同人小说。
金庸:文学一定要原创
“同人”与抄袭有什么不同?蔺存宝认为,剽窃、抄袭属于原文照搬或剽窃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核心架构等的行为,表现形式上往往是大篇幅原文雷同或者故事背景、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相同;而同人小说,一般是指仅使用原著作品中的人物名称、角色,在原有故事架构基础上或者重新搭建故事背景创作新的故事,核心是人物名称、角色相同或近似,但故事大多已经过重新演绎了。所以蔺存宝个人倾向,同人小说不侵犯署名权。
其次,《此间的少年》写的校园故事,与金庸的系列作品没有联系性,也没有改编原告作品,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改编权。但被告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金庸拥有对原作中人物形象、主角名字和人物情感在著作权的独创。而被告可能涉及到侵犯了其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将人物的特征、姓名移植到另一个环境。同时,被告利用原告作品在读者中稳定的形象元素,在市场推广,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可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早在11年前,金庸曾对媒体说:“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他称,在周星驰的电影《功夫》中,影片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这些人物,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港币。
文丨佛山日报记者 束维
编辑丨钟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