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1:09:32来源:法律常识
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起诉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查院 东二区检刑不诉【2022】号
【案情简介】
2021 年 7 月 9 日 23 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嵘回到出租房屋时,发现妻子正 与被害人李某钊在房内发生关系,激怒之下周某嵘持刀砍伤了李某钊的背部,致 李某钊轻伤二级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在接到周某嵘的委托后,马上向周某了解案件的实情。团队律师分 析案件材料并且结合周某嵘的描述,发现周某嵘在案发后,在原地等候处理,具 有自首情节,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宽处 罚。同时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被害人有错在先。在团队律师的努力下,周某嵘 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周某嵘积极地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获得了被害 人的谅解。后案件在团队律师的介入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嵘作 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周某嵘原应适用“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后团队律师为其争取到不起诉的 决定,对于周某嵘来说免去牢狱之灾是个多么好的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律师团队极地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谅解对案件能够起到极大的帮助,最终成功让检察 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评析】
律师提醒大家遇事莫冲动,要冷静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上头而悔恨终身, 能用法律解决问题就用法律解决问题,暴力不能解决一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