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深介绍:吉安地区永丰县刑事犯罪辩护律师,无罪但违法

时间:2023-06-01 15:21:13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从无罪案例看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对主观层面构成要件有着明确限定的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因此,当行为人不符合主观层面的构成要件要求,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符合主观要件的,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实践中,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不认定为贪污行为的情况主要由以下几类:(一)属合法的民事行为,没有犯罪故意(二)是犯他罪的故意,不是犯贪污罪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三)无贪污罪犯意联络,不能认定为共犯(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故意(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对犯罪主观层面构成要件的把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接下来将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进一步予以说明。

(一)属合法的民事行为,没有犯罪故意

无罪案例:宣告袁某某无罪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03期

裁判要旨:袁某某没有贪污的故意。袁某某与北京制帽厂和永丰工业公司签订的科研课题协议,其研制费由对方提供,并可以自由支配,而且所有开支账目,均由对方代管。如果袁某某有贪污的故意,其经费开支账日不会让对方代为管理。袁某某把经费用于科研,并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明显不具有贪污的故意。

(二)是犯他罪的故意,不是犯贪污罪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无罪案例:王某某、向某贪污、挪用公款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粤刑再4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王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向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王某某、向某对挪用公款的基本事实均能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较轻,挪用的公款已被追回,没有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挪用公款19万元和向某挪用公款13.8450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原审判决未认定王某某从小金库中取10万元给艾某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当,应予纠正,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判决的量刑基本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广东省人民检察关于王某某、向某构成贪污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无罪案例:魏某某、赵某某行贿、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3号

裁判要旨:鉴于魏某某与厦船重工存在着一方提供了实际劳务与另一方应支付报酬的关系,故可以认定魏某某主观上具有单方将非法提取的公款抵扣为律师费的故意,原判认定魏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吞美元20万元的主观故意依据不足。另外,赵某某与魏某某事前没有商议共同侵吞该笔公款,赵某某与魏某某缺乏共同侵吞公款的主观故意,赵某某收受美元10万元后持放任的态度,故原判认定赵某某、魏某某具有共同贪污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魏某某将收取美元20万元“律师费”的一半分给赵某某,与其此前行贿行为性质相同,应一并定罪处罚。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魏某某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美元10万元属受贿,应与此前受贿行为一并定罪处罚。魏某某申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魏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主要理由成立。

(三)无贪污罪犯意联络,不能认定为共犯

无罪案例:韩某某、万某某犯贪污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苏刑再提字第00001号

裁判要旨:万某某对于韩某某前期盗运、后期获利均没有参与其中。万某某与韩某某之间对于“放行车辆”的意思联络不能作为万某某主观上具有贪污公司财物的故意。万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侵吞铅精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吞铅精矿所有权的行为,也没有分得韩某某销赃后的赃款。因此,万某某、韩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构成刑法意义上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也不能认定万某某是韩某某盗窃铅精矿的帮助犯。关于事前通谋与否的共犯,分工与否的共犯均不适用于本案。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故意

无罪案例:赵某某贪污、挪用资金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2)冀刑再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缺少书证印证,证实赵某某挪用资金罪为个人使用主观故意的证据不充分。贪污罪,虽有一定的证据,但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此罪证据不足,贪污罪名不能成立,予以采纳。

(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无罪案例:史某某贪污、受贿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皖11刑再1号

裁判要旨:关于检察机关指控史某某构成贪污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史某某虽有受单位领导安排,套取高铁征地补偿款并以单位名义送给黄某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实史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本案认定史某某贪污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对史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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