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9:42:51来源:法律常识
6月3日,
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
发布了一篇题为
《最低应收41万却仅收5000?
一律所因收费过低被警告处分!》的文章
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许多人对涉事律所和律师所受处罚怀有疑问
为何收费过低也要被罚?
律师收费的定价标准是怎样的?
事关情谊的业务律师究竟该如何应对?
带着这些问题,
我们采访了几位律师
事件回顾
5月26日,长沙律协官网公布了《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一文,披露了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当日,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5000元,至今未收到刘某某该笔律师费。
长沙律协官网的处分通报
该案诉讼标的为元,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依照诉讼标的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1248元,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
长沙律协的处理结果: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低价为何受罚?
“和买卖关系一样,都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为什么双方都认可的低价却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呢?”许多网友为涉事律所和律师遭遇的处罚结果打抱不平,但这样的“让利”真的就是无可厚非吗?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而在这起案件当中,按当地相关规定,一起标的额1500余万的案件,最低应收40余万,却仅收5000元,此举明显属于“减低收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条例规定。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指出,过低的收费不仅可能涉嫌违法,更是十分不合理。“倘若律所及律师通过过低收费来吸引客户,就严重背离了市场价值规律,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委托人无法正确地选择法律服务,不能及时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增加律师的投诉率。”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屠磊律师说到:“过低的收费看上去是对委托人有利,但实际上在过低收费的情况下却很难保证服务质量,最终反而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同时,过低的收费还将给律师市场与行业生态带来消极影响。杨阳律师认为,倘若一些律所与律师通过过低收费来吸引客户,可能导致其他律师受到低价收费的排挤,难以获取案源的情况下更多律师势必只能降价接案,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恶化了律师执业生态。
上海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小丰律师说:“现如今律师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低价提供服务作为一种律师争夺案源的‘内卷’现象也可能存在,但没有成本考量的服务必然会相应打折,这种扭曲的竞争关系最终还是会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和律师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律师服务如何定价?
屠磊律师说:“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付出和回报成正比才能保证服务质量。委托双方中让任何一方吃亏,委托关系都不会健康和长久。”因此,恰当合理的定价不仅能够建立起公平的交易关系,也能为服务的顺利进行提供铺垫和保障。
那么律师收费应该如何定价?早在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放开了已具备竞争条件的7项服务的价格,律师服务就是其中一项。
《通知》提到,除刑事案件、国家赔偿、部分行政案件和工伤赔偿、索要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诉讼案件仍执行国家指导定价收费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杨阳律师解释到,市场调节价,就是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定价、充分竞争,在协商收费时可以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
屠磊律师也提到,定价要根据律师工作量大小、案件本身的价值大小、难易度、复杂程度(风险代理时还要看案件办理结果)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不同于其他行业有比较直观的成本构成,律师的时间、精力、经验等等的投入很难进行具象的衡量,在具体价格的商定中也有比较自由的商讨空间。”田小丰律师说道。
但同时,自行定价也并不意味着“漫天要价”,虽然法律上没有对定价进行具体规定,但是各地的律协出台了当地的相关价格指导标准,规范了法律服务收费市场,避免过高或畸低的收费,保证律师服务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情案”怎么办?
在这起案件中,涉事律师是碍于朋友情面才低价收费并指派律师来代理案件,虽然正常履行了律师职责,但最终委托人却连5000元也并未支付,自己和律所也落得警告处罚。如此“出力不讨好”的尴尬局面背后,是许多律师都可能面临的“人情案”的请求。
田小丰律师说:“大家都是在社会中生存的人,对于律师来说也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向自己寻求法律服务的情况,这种时候律师可以在指导价格的区间内‘就低不就高’地给予一些照顾,但是也应该尊重自身的劳动与行业的规则,因此过低的价格也并不可取。”
田小丰律师指出,律师可以通过提供更详尽的沟通阐释,增加一些附加服务的方式在委托关系中维系既有的情谊。如果对方实在存在暂时的经济困难,支付不起律师费,也可以先行提供服务,再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这些都可以在实践中予以考量。
“对于人情案,重要的是要办好,而不是低收费,如果低收费但案件没办好,最终人情也会受损。反之虽然收费正常,但案子办好了,相信朋友也不会有异议。”屠磊律师说道。
他认为,好比是开饭店,真朋友应当是带客人来消费,而不是带人去白吃白喝。“对于那种利用所谓的朋友人情关系,一心想让律师低价乃至免费代理的行为,该拒绝就要拒绝,这种一心赚朋友便宜的人不是真朋友。”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新闻素材综合自澎湃新闻、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