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6:53:13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刨辩点。至今为止,我没有想到比“刨”这个动词,更贴切的动词。上刨,下刨,左刨,右刨,从里向外刨,从外向里刨,一层一层的刨,一片一片的刨,掰开了揉碎了的刨。辩护律师需要利用这些刨出来的辩点,打造和建立起精细化、体系化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模型。
第二,对侦查机关工作的检视。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是对侦查机关工作的完整检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侦查机关的失误或者错误怎么办?及时沟通。我未来可能会成为“磕派(壳牌)律师”,但是应该不会成为“死磕派律师”。有话好好说,遇到对方一时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反复沟通,有若干警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拒绝沟通,但我还是要坚持把该说的话说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还有“小宪法”的美称,是因为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人权利底线的标尺。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听我说话,是法律赋予你的义务;让我把话说完,是法律赋予我的辩护权利。
第三,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检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检察机关的失误或者错误怎么办?人能不能犯错?人当然允许犯错,套用当前流行的一个名词叫“容错率”。但辩护律师要如何去对待这个错误?还是利用这个错误?这体现了辩护艺术。举个栗子,有个案子我在和检察官讨论时,发现漏给律师卷,导致我阅卷不全,补阅了一次卷;补阅后再讨论问题,发现还是漏卷,导致我还是阅卷不全。检察官提出,漏的卷和我当事人关系不大,我当即提出,关系大不大,得阅了之后再判断,如果当庭由于阅卷不全导致庭审中止、延期,就不仅仅是失误,是事故。阅卷不全,责任在他不在我,没有必要在还能弥补的时候去埋这么大一个雷,或者故意不提醒对方,此举于双方无益。因此辩护律师认真阅卷也是对办案机关负责。
第四,如果你是公诉人,你要如何建立你的公诉模型。这是一种换位思考的有效的思维模式。现有卷宗材料能否支持犯罪嫌疑人有罪?是否需要退侦补侦?是否有漏拘漏捕的同案犯?有没有询问关键证人?有没有消除基本的合理怀疑?是否有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这样思考的目的在于:你能够充分理解检方的弱点和不足,并在薄弱的环节安排足够的辩护,针对不足,尽可能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来证明罪轻或无罪。
第五,相应的,现在你是辩护人,你要如何建立你的辩护模型。辩护模型是用来和公诉模型对冲的利器。辩护模型是辩护的核心和重中之重,相当于车底盘,底盘稳,稳行致远。你不能拿着一些散件的辩点去辩护,你需要能够把这些辩点组织起来的体系化、系统化的辩护模型。一个辩点,需要放在整体辩护模型里什么位置,和其他辩护要点如何联系,起到什么作用,这是辩护律师需要斟酌和考量的。这里要强调是:无罪辩护就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就是罪轻辩护,单一辩护视角,同时做两种辩护模式,实际上可能会降低真正无罪辩护的“出刀速度”。
第六,反复阅卷,阅到问到任何问题和细节,能脱口而出。一是与公检法沟通时,讨论具体问题和细节时,能脱口而出。省却大家不得不说,你等等,我翻一下卷的时间和尴尬。二是庭审时,能做到脱口而出。庭审时的时间非常紧张,公诉人发言时可能会抛出很多辩护人庭前准备之外的观点和内容,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辩护人在迅速在脑海中形成辩护词,并现场提出,没有写的时间,完全就是瞬间的“头脑风暴”。能够达到这种程度的基础在于,对卷宗的足够熟悉,而熟悉来自于反复。
第七,阅卷后,迅速与检察机关经办检察官有效沟通。从沟通态度上,若干检察官的沟通态度实在一言难尽,一副上对下、官对民的姿态,遇到这种情况我都心中默念,你这是不符合我们党要求的四风建设的,四风建设之一就是“反官僚主义”,你四风建设不彻底错误在你。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检察官确实很忙,语气仓促。我的开场白都是:检察官,我知道您很忙,但是我得占用您5分钟。谁再忙也不会差5分钟。当然后面说着说着就不止5分钟。尤其是检察官问道,你到底要说啥的时候,一定要完整、清晰、有力、有层次的再次明确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从沟通目的上,我们需要引导检察官从辩护视角重新审视这个事情,从无罪和罪轻,而不是有罪和罪重,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视角,去合理怀疑各种可能性,去客观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去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去回溯犯罪原因而不是仅执着于犯罪结果。这是辩护律师存在的最主要价值之一。
第八,找寻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会。通过阅卷,可以再次争取捕后辩护之重审审视羁押必要性的机会。理论上,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在捕后任一环节提起,但是不能为了提而提,明知不可能而为之,必须得找好角度再提。举个栗子,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有的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了,经对标,发现其行为程度、造成损害和我方当事人相当,或其行为程度、造成损害比我方当事人更严重,就可以考虑以此为由,来申请检察机关重新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阅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定罪和量刑情况充分预判,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认罪认罚。当事人及其家属最经常问的问题是:王律师您觉得我们这个事情最好、最坏是什么情况?有的律师选择把这个问题回答得很模糊。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律师必须深入思考并给出专业意见,给出一个最好和最差预期的合理阈值。这个思考过程要建立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该地区类似案例、本地区及其他地区正在审理的同案犯可能出现的结果等综合情况下,予以判断。这个判断关系着是否接受检察官提出的认罪认罚方案,如果认罪认罚方案与律师预判相当且当事人认可,则可以接受认罪认罚;如果认罪认罚方案与律师预判出入太大,且当事人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则不接受认罪认罚,并准备在庭审阶段做无罪或罪轻辩护。
第十,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刑事案件依旧是证据为王。如果是客观证据,可以自行取证。如果是言词证据,无经验的年轻律师,即便经办案机关批准,也不建议自行调查取证,风险太大,后期不可控因素太多。如果认为有调查取证的必要,可以书面要求办案机关及时的调查取证。必要时,促成(一次、二次)退侦补侦。
结语:阅卷是一个承上启下至关重要的环节。阅卷前,辩护已经开始,但是基于侦查保密等因素,有限信息可以存在无限可能性,导致初步的辩护模型动态变化,相当于闭卷考试;阅卷后,侦查信息公开,律师经阅卷,辩护模型最终迅速的建立起来,后期只是微调不会大改,相当于开卷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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