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动态消息:盐都区口碑好的刑事犯罪辩护律师,防范非法放贷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2023-06-02 12:03:3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 陆火

2023年5月,江苏省盐城市政府控股一家牵涉“非法放贷”上市公司的案件被曝光。

根据案件资料,持续控告后,2022年7月,李德龙等人的亲属终于收到了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的《答复函》。

在这份《答复函》中,检方表示,李德龙等人通过网贷APP“非法放贷”的收入,确有流向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旗天科技”)。

这家知名上市公司牵涉“非法放贷”的事实,得以被证实。

但案发至今三年多,旗天科技(股票代码300061)及其负责人始终未受到任何法律制裁。更离谱的是,该案办理中途,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盐城市政府,突然成了这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开发网贷APP的李德龙等人,则因“诈骗罪”获刑,至今喊冤不休。李德龙等人称,他们与旗天科技负责人系合作关系,所谓的“非法放贷”,是在该上市公司负责人授意下进行的;放贷所需资金,亦由该公司负责人提供;而获得的盈利,也输送给了该公司。

作为“幕后主使”的旗天科技及其负责人,将“非法放贷”的利润大部分挣到了自己的口袋,还将合作伙伴送进监狱,自己却毫发无损。

李德龙家属说,盐城政府在案件办理期间控股该上市公司,涉嫌“利益输送”;有充分理由怀疑,当地官员对该案进行了干预、人为制造错案,帮助上市公司逃过一劫。

「跨省办案」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警方突然来到上海,将李德龙、刘镠以及公司几十名人员强制带回盐城。

根据家属介绍,从2016年起,李德龙、刘镠等人在上海创办了网贷公司,从事小额现金贷业务,先后开发了“易花宝”、“六六钱包”、“小白钱柜”等多个网络借贷APP,为亟需资金但却因信用较低、没有资产抵押的群体放贷。

根据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检方认为,李德龙等人创办霄骋公司,以“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无打扰”等广告为诱导,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对金融业务不专业、法律知识不熟悉、网络平台不了解,在互联网上非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网络放贷。

检方称,李德龙等人以“认证费”、“手续费”、“服务费”、“征信费”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收费合理合法”的错误认识,签订与实际借贷金额不符的“借贷协议”,收取被害人借款金额10%—30%不等的高额“砍头息”。

检方认为,李德龙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责。

对检方的指控,李德龙等被告人不予认可。

他们认为,在整个网贷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人“被骗”,前来借钱的人,之所以选择接受较高的手续费和利息,完全是因为他们急需用钱,“他们关注的是怎样快速借到钱。”

李德龙等人在庭审时说,涉案的网贷APP,从未对收取的费用进行任何隐瞒;在产品设计上,相关APP都明确介绍了借贷成本的详情和具体金额,在借款前也会将借款金额、到账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所有信息,明确告知借款人。

此外,相关APP还设置了“反悔期”,在24小时内,如果借款人反悔,则无需收取任何手续费,“何来隐瞒真相、诱导、诈骗?”

“一个人犯了什么样的错,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2023年5月,李德龙家属向笔者说,李德龙等人非法放贷,的确触犯法律,但司法机关对该案定性错误,应当以“非法放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对赌协议」

“案件定性问题,争议很大。”根据李德龙家属的介绍,一审开庭前后,该案审判员、盐城市盐都区法院法官高爱军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谈论此案。

2023年5月,一名接近江苏盐城警方的知情人士也向笔者表示,在盐城公安系统内部,亦倾向于认为李德龙等人系“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那么,盐城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该案系“诈骗罪”,是出于何种目的?

对此,李德龙家属认为,盐城司法机关不敢、不愿以“非法经营罪”定案,因为一旦认定该案系“非法经营罪”,就势必要对“非法经营”资金、利润的流向,进行全面审计。

“只要一进行资金审计,就会揭开这样一个真相:放贷所需的资金,以及利润的流向,都与一家上市公司密切相关。”李德龙家属说,“他们为了保住这家上市公司,选择了隐瞒、无视真相。”

这家“上市公司”,便是旗天科技(股票代码300061)。

公开资料显示,旗天科技自称“A股市场稀缺的数字生活科技创新企业”,2010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是数字生活营销科技服务和航旅信息服务等。

李德龙家属向笔者提供了一份签署于2017年9月14日的《合作框架协议》。这份“对赌协议”,乙方是“李德龙、刘镠”,甲方则是一名叫作“刘涛”的男子。

刘涛,何许人也?公开资料显示,刘涛系旗天科技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对赌协议”中约定,刘涛安排第三方机构,以1.48亿余元的对价,收购李德龙、刘镠网贷公司39.2%的股权;刘涛推动第三方机构与李德龙、刘镠成立合资公司,主营互联网小额短期现金贷业务,由李德龙、刘镠“全权负责”日常经营与管理,财务人员则由刘涛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委派。

也就是说,作为旗天科技时任董事长的刘涛,是这桩“非法放贷”案件中涉案资金的实际出资人,而财务人员亦由刘涛间接安排,李德龙、刘镠只负责经营管理。

“对赌协议”中,刘涛对李德龙、刘镠设定了KPI。如果完成KPI,李德龙、刘镠就将获得“超额业绩奖励”;反之,如果未完成,李德龙、刘镠要对刘涛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业绩补偿”。

「“双标办案”」

笔者注意到,李德龙、刘镠自2016年开始从事互联网放贷业务,但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时间是从2018年开始。

也就是说,他们与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对赌协议”后,检方指控的“收取砍头息”等犯罪情形,才随之出现。

李德龙家属介绍,双方签订对赌协议后,涉案网贷APP的全部收入,以流量费/风控征信费的形式,流入了旗天科技,并合并报表计入该公司体内,“仅2018年,就由此产生了将近3个亿的收入和2亿净利润。”

“李德龙、刘镠等人为旗天科技创造了大量利润,但是,对方并没有完全履约。”李德龙家属说,旗天科技还欠李德龙等人一个多亿时,案发了。

李德龙家属认为,在该案中,旗天科技及其时任董事长刘涛是“非法放贷”的指挥人、出资人、获利人,盐城司法机关却只抓了李德龙、刘镠等人,“这就是抓小放大,双标办案,徇私枉法。”

为此,李德龙家属一直向各级职能部门进行举报、控告。2022年7月1日,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作出《答复函》称: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网贷APP收入,既有流入旗天科技公司,也有流入李德龙、刘镠及其他人的私人账户,并非均流入旗天科技公司,“本院办案期间,就其他人员是否涉嫌犯罪等问题,已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不存在双标办案问题。”

2023年3月28日,李德龙、刘镠被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以“诈骗罪”,一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目前,李德龙等几名被告人均已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李德龙家属说:

盐都区检察院目前只回复“涉案网贷APP收入,有流入旗天科技公司”,但至于具体流入多少、如何流入,并未进行详细说明;

“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厘清所谓‘非法放贷’收入的具体流向,这对还原案件真相、明确案件性质至关重要。”

「“利益输送”」

尽管检察院口口声声说,“就其他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已要求警方“进一步侦查”,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牵涉“非法放贷”的旗天科技仍在正常运行,刘涛亦仍在该公司担任要职。

该案办理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件小小的“插曲”:盐城市政府,突然变成了旗天科技的控股股东。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2021年9月27日刊发的《仅半年又变更?旗天科技实控人拟变更为盐城市人民政府》报道:

旗天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盐城市盐南兴路产业投资基金(下称“兴路基金”),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盐城市人民政府

上述权威报道指出,兴路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城南大数据基金将持有占公司总股本19.89%的表决权;穿透股权,兴路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盐城市政府

上述权威报道还指出,早在2020年10月,盐城市政府就曾谋求旗天科技控制权。

盐城市政府入股以后,旗天科技的官网也对“企业简介”实时进行了修改:“2021年引入国有控股股东。

对一家明显牵涉“非法放贷”、且本地警方正在“进一步侦查”的上市公司,盐城市政府突然入股、变身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举是否适当、是否合法,笔者不予置评。

但一名接近盐城市政府的知情人士评论道,旗天科技的这一做法,“显然是有高人指点。”

而在李德龙家属看来,旗天科技拉拢盐城市政府入股,显然有向盐城政府进行利益输送、寻求政府保护、进而逃避法律制裁之嫌。

从目前的案件事实来看,李德龙等人的犯罪行为,与旗天科技及其负责人有密切关系;而旗天科技,则与其实际控制人盐城政府存在直接的利益捆绑关系。

对此,该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曾多次提出,考虑到旗天科技与盐城政府的利益关系,这桩案件,显然已经不适合在盐城进行审理,希望盐城司法机关自行回避。

“如果该案一直在盐城审理,盐城的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公正对待盐城政府在办案期间突然入股的这家上市公司?如果遇到人为干预,又当如何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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