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2:07:0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1 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周某、李某合伙做蔬菜出口生意,后与周 李合开档 口,该档口经营蔬菜批发,之后三人与“金某”公司合作,将蔬菜卖给 “金某”公司,由“金某”公司自行出 口。合作后犯罪嫌疑人租借“金某”公司 的闲置场地作为加工地点,由犯罪嫌疑人一方自行雇佣工作人员在该地点进行蔬 菜加工 (主要是捡烂菜叶、打包装、装箱等) ,为监督工作质量,犯罪嫌疑人被 派驻“金某”公司管理监督工人。
合伙期间档口的主要的经营、财务管理,包括客户下单、拿货、收取货款、 支付货款等具体事项均是由周李二人负责,期间也几乎没有去市场查看档口经营 情况,与“金某”公司合作期间,“金某”公司的货款几乎都是打入周李二人的 账户。约 2012 年 6 月 10 日,周某致电犯罪嫌疑人称:他们走了,以后不回东莞 了,档口的事情他们处理好了,嘱咐犯罪嫌疑人处理好“金某”公司的事情就可 以了。犯罪嫌疑人之后才知道原来档口有欠账未处理,周李二人下落不明。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介入案件经详细了解本案全部事实经过,认为本案嫌疑人不构成 犯罪。嫌疑人自身一直在“金某”公司处工作,对档口的经营情况不了解,所有 账目等情况嫌疑人自身并未参与,其虽与周李二人合作,但并不清楚档口的经营 情况,也没有负责档口的日常经营,其不清楚另两名合伙人具体如果拖欠货款, 因此,如果周李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也不是共犯。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团队律 师的意见,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 刑期三年以下;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 30 万元 (二类地区为 20 万) 以上为“数额 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本案经争取,公安机关最终对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在罪与非罪上常常会存在争议,究竟是民事违约 行为还是合同诈骗行为在实践中经常较难区分,对于此类是否构成犯罪界限较模 糊的案件,更要全面细致分析案情,对案件后续情况作出恰当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