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一下运城好的刑事纠纷律师咨询费多少,法学专业的专业介绍

时间:2023-06-02 15:59:33来源:法律常识

法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1]

中文名 法学 外文名 Law 专业代码 030101K 专业层次 本科

学科门类 法学 专业类别 法学类 修业年限 四年 授予学位 法学学士

发展历程

近代的法学教育起步于19世纪末,即1862年在北京成立的同文馆。 [2]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借鉴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模式。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成立,并聘请了大批苏联专家,举办由苏联专家直接讲课的研究生班;接收各地教师到人大进修,翻译了一大批苏联的法学教材,法律系开设的课程,基本上都是苏联的。

1954年5月,教育部主持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1952年至1954年间,先后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法律系,形成了“五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东北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五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格局。

“文化大革命”时期,大多数政法院校停办或撤销建制,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和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从1973年起招收了为数不多的“工农兵学员”。

文革结束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始恢复和发展。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恢复法律体系、培养司法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等一大批政法院系先后恢复招生。 [3]

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 [4]

2012年9月,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法学学科门类为法学、专业代码为030101K。 [5]

培养目标

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1]

培养规格

  • 学制与学位

法学类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各高校可在四年制模式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但修业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学生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 知识要求

了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形成合理的整体性知识结构。

  • 能力要求

(1)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

(2)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

(3)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能力。

  • 素质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掌握法学类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

(3)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1]

课程体系

总体框架

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设计)。

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 [1]

课程设置

  • 理论教学课程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各专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方案。

  • 通识类课程

通识课程各专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实际需要,设置--定数量的通识课程学分。通识课程应当涵盖外语、体育、计算机课程以及逻辑学等课程,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课程的设置应当保持均衡。

  • 专业课程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少于5门。

各专业可根据自身培养目标与特色,设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

专业选修课程应当与专业必修课程形成逻辑上的拓展和延续关系,并形成课程模块(课程组)供学生选择性修读。各专业可以自主设置专业选修课程体系。鼓励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 [1]

实践教学

各专业应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各专业应根据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时分配。专业实习时长不得少于10周。

社会实践: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实际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增强其社会活动能力。社会实践时长不得少于4周。

毕业论文(设计):法学类专业可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加强问题导向。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结合社会实践以及经济、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 [1]

教学条件

教师队伍

  • 规模与结构

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专业教学需要。新设法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人数至少应为该专业核心课程数的1.5倍以上。原则上,法学类专业每门专业必修课程应当配备1~2名专任教师任主讲教师。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应不低于9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1/3。专任教师队伍应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专家。各专业生师比不得高于17:1。

  • 教师专业背景

专任教师应具有5年以上本学科专业教育背景,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教师队伍中应有--定数量的教师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跨学科教育背景。

  • 教师水平要求

专任教师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应具备广博的专业知识,精通专业理论和方法,具有完成本专业教学任务的知识储备;应具备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并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1]

设备资源

  • 信息资源要求

各高校应提供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的法学类专业纸质和电子图书资源,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中文和外文数字资源库(含新设专业)。信息资源应能满足不同层次和阶段学生的学习需求,满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需要。

  • 教学设施要求

各高校应为法学类专业教学提供数量足够和功能齐全的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专业教学设施应完全开放。特定专业课程应配备该专业所需要的特定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

各高校应与相关实务部门紧密合作开展专业实习,建设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实习基地,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保障学生集体实习比例不低于50%。

新设专业应建设有能基本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模拟教学场所和实习基地。 [1]

教学经费

应切实保障法学专业类的教学经费投入。教学经费专指在专业教学各个环节发生的资源建设费用、教学运行费用与教学评估费用。在保证生均年日常教学经费不少于1400元的基础上,教学经费应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定增长。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

质量保障

  • 质量保障目标

各高校应以本标准为基础建立覆盖上述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等指标的质量保障目标系统。

  • 质量保障规范与监控

各高校应围绕各质量保障目标要求,制定质量保障实施规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调控改进机制,开展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质量评估,确保对教学质量形成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 [1]

培养模式

  • 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获准实行的“六年制贯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采取6年学制,学生在前4年的学习中重在扩宽专业基础,养成基本能力,考核通过后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学历。在此基础上再学习两年,一年的方向课学习,一年的专业实务技能培养,考核通过后取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6]

  • 实践为本导向——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实践导向”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以“实践”为主线连接人才培养各要素、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素质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

在课程安排上,改变先理论后实践的单一课程安排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互交替的方式安排课程。在理论课程的组织上,采取按法学知识逻辑和法律实践逻辑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传统按法学知识逻辑组织内容的基础上,开发按法律实践逻辑组织内容的新教材。

在教学方法上,改传统单一的讲授法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尊重并激发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6]

代表院校:湖北经济学院

  • 利用工科优势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

在培养计划中,该模式设置了“房地产法”和“交通运输法”两个专业方向,由相关的工程基础课系列和专业方向课系列构成,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有机结合,通过学科问的交叉,形成较强的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人才。 [2]

代表院校:西南交通大学

  • “契合地方发展实际、培养应用型人才”实践型教学模式

该模式是基于法学实践性强的专业特点,结合邢台学院办学定位,逐步摸索出的一套自身特色的实践型教学模式。

(1)增设课内实践,优化实践课时分配。

(2)确立双师型教师作为培养聚合点,革新师生关系,优化教学过程。

(3)充分利用“模拟法庭”,构建专业化实训平台。

(4)建设法律服务研究中心,服务地方。 [7]

  • 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1)分类设计、分类培养。

(2)优化课程体系、创新课程内容、强化实践实训。 [8]

代表院校: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发展前景

人才需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确立,从长远来看,法学专业作为“朝阳”专业,其毕业生的就业是大有发展前景的。再者,社会各界的法治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迅速增长。 [9]

1992年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内在地需要法治,而法治和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第一要素就是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对法学专业人才,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更大。 [10]

考研方向

该专业毕业生可通过推免或考试方式选择到中国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继续深造,攻读法学及相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

就业方向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11]

开设院校

地区

院校名录

北京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农学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外交学院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中华女子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北京物资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北京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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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中国民航大学

天津外国语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大学

南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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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复旦大学

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商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杉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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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文理学院

重庆三峡学院

四川外国语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邮电大学

西南大学

重庆大学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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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唐山学院

石家庄学院

河北金融学院

唐山师范学院

廊坊师范学院

邢台学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石家庄铁道大学

华北科技学院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工程大学

燕山大学

河北大学

沧州师范学院

河北地质大学

河北科技大学

燕京理工学院

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华北理工大学冀唐学院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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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安阳师范学院

郑州大学

河南警察学院

许昌学院

平顶山学院

河南科技学院

洛阳师范学院

周口师范学院

商丘师范学院

南阳师范学院

信阳师范学院

郑州轻工业学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农业大学

河南工业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科技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城建学院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南阳理工学院

中原工学院

安阳学院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信阳学院

黄河科技学院

郑州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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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临沂大学

山东工商学院

山东财经大学

德州学院

潍坊学院

潍坊医学院

山东交通学院

齐鲁工业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青岛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海洋大学

鲁东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中医药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济南大学

青岛科技大学

烟台大学

聊城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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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忻州师范学院

太原师范学院

运城学院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大同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农业大学

太原科技大学

中北大学

山西大学

山西警察学院

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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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农业大学

铜陵学院

皖西学院

巢湖学院

淮南师范学院

安庆师范大学

安徽科技学院

阜阳师范大学

皖南医学院

安徽建筑大学

淮北师范大学

安徽工程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医科大学

合肥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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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九江学院

宜春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

井冈山大学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赣南师范大学

上饶师范学院

赣南医学院

景德镇陶瓷大学

南昌航空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农业大学

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南昌大学

东华理工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赣南科技学院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景德镇艺术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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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河海大学

江苏警官学院

南京审计大学

盐城师范学院

淮阴师范学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常州大学

江苏师范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大学

扬州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江南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江苏海洋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苏州城市学院

无锡学院

南通大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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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浙江警察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

中国计量大学

浙江农林大学

温州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宁波大学

浙江大学

杭州师范大学

绍兴文理学院

浙江万里学院

嘉兴南湖学院

浙大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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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文理学院

湖北民族大学

湖北工程学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江汉大学

三峡大学

长江大学

湖北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师范大学

黄冈师范学院

武汉学院

文华学院

武昌理工学院

武汉工商学院

武汉东湖学院

汉口学院

湖北恩施学院

湖南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湖南科技学院

怀化学院

湖南文理学院

湖南工商大学

湘南学院

衡阳师范学院

湖南理工学院

长沙学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工业大学

南华大学

吉首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科技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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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华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中山大学

东莞理工学院

岭南师范学院

广州航海学院

广州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

广东海洋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五邑大学

深圳大学

汕头大学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金融学院

韶关学院

嘉应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惠州学院

广州医科大学

肇庆学院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广州商学院

广东培正学院

广州新华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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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梧州学院

广西财经学院

玉林师范学院

广西民族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云南

云南大学

西南林业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大理大学

云南警官学院

昆明医科大学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财经大学

曲靖师范学院

玉溪师范学院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贵州

贵州医科大学

贵阳学院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中医药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大学

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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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西南医科大学

四川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学院

四川警察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乐山师范学院

四川轻化工大学

西南石油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攀枝花学院

宜宾学院

四川民族学院

成都文理学院

陕西

长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财经大学

西安工程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延安大学

宝鸡文理学院

陕西理工大学

榆林学院

西安培华学院

青海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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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北方民族大学

宁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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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河学院

牡丹江师范学院

大庆师范学院

哈尔滨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齐齐哈尔大学

佳木斯大学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黑龙江财经学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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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北华大学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长春工业大学

吉林警察学院

长春师范大学

白城师范学院

通化师范学院

吉林师范大学

长春理工大学

长春财经学院

长春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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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大连海洋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医科大学

大连民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渤海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科技大学

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大学

东北大学

沈阳工程学院

沈阳大学

大连大学

大连财经学院

沈阳城市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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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西藏民族大学

西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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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伊犁师范大学

喀什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塔里木大学

新疆农业大学

新疆大学

石河子大学

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财经大学

新疆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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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

内蒙古财经大学

赤峰学院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内蒙古大学

呼伦贝尔学院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民族大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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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大学

三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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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福建江夏学院

福建警察学院

闽江学院

闽南师范大学

福建工程学院

集美大学

华侨大学

福州工商学院

阳光学院

仰恩大学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甘肃

兰州大学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河西学院

甘肃政法大学

兰州财经大学

天水师范学院

陇东学院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农业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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