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7:25:06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法律依据:《刑法》第二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一)立案追诉标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敲诈勒索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数额较大: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敲诈勒索数额虽已达到3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予以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6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8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附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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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律师曾在某检察院工作数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长。公务员辞职后,进入山东广电某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对于公司法律事务较为熟悉。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