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8:40:03来源:法律常识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我现在知道非法捕鱼的危害后果了,今后我不会再犯了…”8月17日,为更好地做好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西峡县检察院对5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拟作不起诉处理召开听证会。本次会议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海山主持,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到场参会。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海山 主持公开听证会
案件一:2021年5月28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张某某在西峡县丁河镇312国道简村大桥东侧河道中使用粘网捕鱼,被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马某某、张某某共支付用于增殖放流的鱼苗款5000元。
案件二:2022年3月29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西峡县双龙镇双龙村上头组河道里使用粘网捕鱼,被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共计扣押鱼类(路鱼、鲫鱼)共计68条,总重15.7斤。案发后,王某某共支付用于增殖放流的鱼苗款10000元。
案件三:2022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柴某某在西峡县西坪镇操场河利用自制的打鱼机捕鱼,被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共计扣押鱼类共计9公斤。案发后,柴某某、代某某共支付用于增殖放流的鱼苗款28800元。
案件四:2022年4月2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某、腊某某在西峡县丁河镇木寨村使用打鱼机捕鱼,被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共计扣押打鱼机一台,小鱼18条,小龙虾9只。案发后,申某某、腊某某共支付用于增殖放流的鱼苗款14400元。
案件五:2022年4月26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西峡县桑坪镇灌河河道内使用粘网捕鱼,被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捕获鲫鱼、白漂等共计13条。
听证会上,该院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并针对案件相关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展示和说明,重点围绕禁渔期电鱼、捕鱼的危害性、对水生资源造成的损害、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生态环境的损失等问题展开听证。被不起诉人均认罪认罚,且自愿缴纳生态补偿金,用于购买鱼苗进行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实施生态补偿修复。
随后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意见,认为听证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并对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给高度评价,对检察机关督促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给予充分肯定。
听证代表针对如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切实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提出自己的看法。
听证会后,王海山检察长围绕禁捕政策的相关内容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和与会人员进行法治教育,通过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已经意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性,今后将以此为戒,深刻反思,做一名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徐艺
审核:王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