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2:43:09来源:法律常识
4月19日,
高青县花沟镇村民王某
从高青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手中
接过被追回的2万元钱后,
满心欢喜得将一面写有
“尽职尽责 为民服务”的锦旗
送到民警手中,
为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表示感谢。
4月9日中午,王某来到县公安局值班室报案称,自己被邻居李某恐吓,被敲诈勒索了2万元钱。
民警了解得知,王某和李某均住在某街道相邻的出租屋内。4 月8日下午,刚喝完酒的李某回来后,看到王某正坐在出租屋外晒太阳,便提出了让王某请自己吃饭的要求。因王某不肯请客,李某就开始推搡王某。 这时住在两人旁边的景某看到这一幕,便对李某说:“王某都跟你父亲一般年纪了,就别再和人家闹了。”李某听后心生不悦,就和景某理论了起来。王某担心再生矛盾,就回屋拿了瓶红酒,以吃饭为由拉着李某去了饭店。
吃饭过程中,李某对刚才的那句话耿耿于怀,不肯罢休,便对王某说:“你能是我爹吗?你这不是侮辱人吗?”王某见李某曲解了景某的话,便解释了几句。李某更是胡搅蛮缠了起来,提出让王某拿钱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并威胁王某不赔偿损失的话,就将其头上打出窟窿来。 说罢,李某便拿起剪刀将王某的电动车仪表插烂。王某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便被迫向李某转账2万元。
第二天,王某发现李某的出租屋门窗一直紧闭,发现人去楼空。觉得委屈的王某便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侄子,并在侄子的陪同下来到县公安局进行报案。
了解情况后,办案民警迅速展开行动。联系出租屋房东得知,李某已经搬走。民警对李某的行动轨迹进行侦查,发现李某并未离开高青。民警猜想,李某可能只是换了一个居住地点。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的排查工作,最终在4月12日,在另一处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经讯问,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